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乙习(化名)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在吉利区引起广泛关注的精神病人致人重伤并死亡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已过花甲之年的王乙习将在牢狱中度过漫长的9年。
人们更关心的是,各类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是否应付责任?该付什么样的责任?
特殊老汉
王乙习出生于1942年9月,家住吉利区西北的一个村庄。一提起他和他的那个家,村民们都摇头叹气,说他是个精神病人,他那个家在吉利区也少有。他走在大街上,有时乱喊乱骂,平时大家见了他都不敢和他多说话,稍有不慎,他就能从早上骂到晚上。
前几年,吉利区人民政府号召各单位开展包村扶贫活动,该区建设局的负责人来到这个村,了解到他家的情况后,就为他家买了5只羊,让他增加一些收入,以改变生活困难的状况。可万万没想到,因为放羊,他与本村的李老汉发生冲突,不但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而且也让李老汉在事发半年后告别了人世。
田间血案
2005年6月21日傍晚,李老汉坐在自家门前乘凉,村民郑某赶着一群羊过来了,对他说:“你看谁家的羊在吃你家的豆苗。”
李老汉急忙赶到庄稼地,果真看到王乙习的羊在啃吃豆苗,就一边把羊往地外赶,一边斥责王乙习,两人便争吵起来。
两个老汉赶着羊,吵着嘴。突然,王乙习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棍,从背后朝李老汉的头部猛击一下,李老汉身子斜着,快要倒下时,王又朝其头部打了第二棍。可怜李老汉还没弄明白怎么回事,就倒在血泊之中不省人事了。
这一幕正好被李老汉的三儿子看见了,他赶紧骑着摩托车跑到父亲身边,抱起父亲连喊了几声,见父亲没有回应,就急忙拨打了110和120。
民警和急救人员赶到后,立即把李老汉送到医院抢救。
医院诊断其伤情为:颅内血肿、珠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当天夜里医生为其做了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手术,并将气管切开。李老汉住院36天后出院,出院时仍处于昏迷状态,靠插胃管进食。医生要求其出院后加强营养及护理,继续高压氧治疗。
之后,子女们又把他送往济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病情恶化,李老汉于2006年1月6日死亡。
侦查起诉
案发次日,王乙习被传唤到吉利公安分局接受讯问,王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第三日,即2005年6月23日,吉利公安分局将王乙习刑事拘留,后转为取保候审。
吉利公安分局在6月23日即委托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对王做精神病鉴定,同时,该局对李老汉的伤情进行鉴定。经过鉴定,王乙习为精神分裂症,是限制责任能力人;李老汉的损伤构成重伤。
李老汉死亡后,市公安局于2006年5月23日又对他的死亡原因作出分析意见:颅脑损伤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慢性支气管炎是其死亡的辅助因素。
2006年4月17日,吉利公安分局将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到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6月22日,距离案发时间整整一年,王乙习经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6月26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起诉。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10日提起公诉。与此同时,李老汉的妻子和子女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被告王乙习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0659.25元。
减轻处罚
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向吉利区司法局发出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要求为王乙习提供法律援助。吉利区司法局委派两名律师出庭为王乙习进行辩护。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王乙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判处。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由于被告人精神有问题,且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被害人死亡的一个原因,应酌情认定赔偿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乙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死亡,且伤害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应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害人自身疾病是死亡的次要原因,故由其承担80%的责任,民事赔偿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因被告人在作案时是限制责任能力人,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8月31日,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王乙习有期徒刑9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47288.72元。
王乙习不服此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量刑偏重,请求依法改判。
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精神病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作了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并为其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乙习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并且死亡的法定刑期在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王乙习作案时虽然意识清楚,但对客观事物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差,行为控制能力明显减弱,经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也就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此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9年有期徒刑是适当的。 (席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