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等问:我们是某小区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将地下车库约定为公用部位,可近来开发商欲将该地下车库对外销售。请问该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邵志强、许现伟:长期以来,业主在购买房屋后,只关注地上车位的归属问题,往往忽略了地下车库。《物权法》颁布以来,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实际上,绝大多数开发商已将地下车库建造成本列入地面房屋销售价格内,再单独将其出售,就存在二次销售问题。其实,地下车库和地上车位及小区内的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一样,均承担着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以商业经营模式将车库、车位对外销售。
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第一,看该地下车库是否作为分摊面积计入业主购房的建筑面积,若已计入,则该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第二,看当事人对该地下车库的归属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如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本着公平的原则,该地下车库也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地下车库的建造依附于地面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由于地面土地使用权归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已被分摊到各个业主名下,开发商在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下建造车库,侵犯了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其车库的所有权应归业主所有。这里首先应搞清楚,没有地面土地使用权,也就没有地下车库的建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