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随着大盘指数飙升,股市一片火爆景象。炒股除了看K线图,看走势,还要管好财产,特别是合伙炒股或者委托他人炒股,否则会引起纷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借用账号炒股而引发的经济纠纷案。
相约炒股
今年45岁的吉利区的孙义1996年开始炒股。
他和同事田伟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下班后经常一起吃饭、喝酒。因为田伟早已开户炒股,谈论间自然少不了说起炒股赚钱的事情。
孙义也想炒股,可是又怕开户麻烦,就和田伟约定用他的股票账户炒股。为了区分各自的股票,两人口头约定,如果是孙义买的股票,孙义就拿着股票交割单,作为凭证。
于是,孙义和田伟又多了共同语言——股票,两人经常一起去证券公司营业部炒股,关系更“铁”了。
突遭变故
不久,一只名为G宏远A(现名称改为粤宏远A)的股票引起了他们的注意,这支股票走势良好,不少股民都看好这支股票。于是,孙义和田伟各买了一些G宏远A股票。
两人购进该股票后不久,即遇上前所未有的熊市,G宏远A也一路下跌,孙义和田伟一开始挺着舍不得“割肉”,后来被彻底套牢了。
尽管后来孙义也开了户,但孙义说,他购买的这支被套牢的股票仍一直放在田伟的股票账户内,因为要换到自己的账户上不仅麻烦,还要交纳一定的费用。而且作为朋友,他对田伟也比较放心。
然而,不幸此时悄然降临到田伟的身上,他被诊断患上了癌症。尽管其家人带着他到外地多家医院求医,但2003年11月,病魔还是无情地夺去了田伟的生命,他的一双儿女都还在上小学。
账户惹祸
转眼到了2006年,股市又迎来大牛市。孙义说,改名为粤宏远A的这支股票股价随着大盘一路走高,已经接近解套了,他就想把这支股票卖掉,再买其他股票。
他找到田伟的妻子张娟,请她帮忙将田伟账户内4761股粤宏远A股票卖掉,但张娟说不清楚此事。
2006年7月,孙义夫妇为此专门来到张娟家中,和张娟商量田伟股票账户内股票归属问题。
孙义重申了自己和田伟用一个股票账户炒股的事情,并坚称田伟股票账户内4761股股票是他的。但张娟说,丈夫告诉过她孙义借用其股票账户炒股的事情,丈夫生前在股市投了多少钱、投到哪支股票上她并不清楚,但丈夫也曾交代:他与孙义的账已结清了。
拿着该股票的交割单,孙义还是不踏实。为了取证,孙义还悄悄将当天的谈话录了音。
张娟也同样坚信这些股票是自己的。7月31日,她将4761股粤宏远A股票卖了,得款1万余元。
录音为证
这次交涉失败后,孙义决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2006年8月,他将张娟诉至吉利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娟协助他卖出上述股票,并支付所卖股票款11235.96元。
在庭审时,孙义除了提交股票交割单,还提交了谈话录音。
张娟说,该录音是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合法。
秘密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说,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认可了未经被录音人同意录制的录音的合法性,但是有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一是录音必须是合法取得,而且要有其他证据佐证;二是被录音人没有提出异议。
配合这段录音,孙义还持有股票交割单,能否作为录音的佐证,录音、录像是否合法,需要法院视具体情况认证。
原告败诉
吉利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股价波动非常迅速,仅凭股票交割单无法计算出盈亏和资金的增减,因此,股票交割单仅能证明孙义借用了田伟的股票账户进行炒股的事实。虽然孙义称持交割单是与田伟约定的凭证,但因田伟已死亡,孙义所称的约定是否存在已无法证实。
张娟虽在录音中承认了孙义借田伟股票账户炒股,且双方账目已结清,但并没说该股票归孙义所有。
张娟还提出质疑:孙义明知田伟因癌症多次去外地治病,为何没让田伟就股票出具相关书面凭据?
主审法官认为,孙义的举证证明力较小,理由不充分,不能证明4761股粤宏远A股票为他所有,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今年年初,孙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仍因证据不足,近日被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孙义拿出两样看似有力的证据,何以被认定证据不足?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有效呢?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宝强说,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一般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从证据的效力来说,书面证据和物证的效力要远远大于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但证据之间不能是孤立的,要彼此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预留书证很重要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网络的普及和股票市场的规范,类似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情况却并没减少:一些老年人因为不懂股票,往往拿出一笔钱让自己的子女、亲戚帮忙炒股;有些人因为工作较忙,便委托亲戚、朋友或者同事炒股。
尹宝强说,国人好讲面子,特别是在委托炒股这样带有“帮忙”性质的资金流通中,不注意或者想不到通过协议或者合同来规范投资行为,看似维持了关系,但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很容易引起纠纷。近年来,因为缺乏相应书面证据而引发的此类诉讼不断增多。
他建议,尽量不要合用或借用账户炒股;事前书面约定是预防纠纷最有效的办法;如果实在抹不开面子,可以通过定期结算的方式留下证据。(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卢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