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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奖励为促销 不当竞争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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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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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奖励为促销 不当竞争受处罚
  本报讯 9月3日,市工商局对新安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专销赠送”的不当促销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5月,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在对食品市场检查时发现,洛新工业园区某食品厂新研发了某品牌系列果汁。为庆祝新饮品成功上市,该公司于5月26日推出免费派送促销活动。他们把印制的《回报奖励客户的通知》宣传单分发给各销售网点,规定凡是专销本公司饮品的经销商,每次可获得果汁30包的奖励。工商人员调查得知,截至6月6日,该公司已先后向20家客户赠送600包果汁。

  市工商局认定:这家食品公司以“实物奖励”的名义对经销商进行贿赂,限制客户经销其他饮品,其行为妨碍了食品饮料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食品饮料企业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故作出了上述处罚。                 (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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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物奖励”促销措施违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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