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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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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作者 是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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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1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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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问答⑦
职务作品的作者 是否享有著作权
  涧西区吴先生问:我是某杂志社的记者,去年单位安排我去西藏拍摄了系列风情照片,单位将其中两组发表在了刊物上,却将另一组转让给某公司制成了年历。我认为单位此举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单位却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请问单位的说法对吗?

  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答:你单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职务作品包括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即普通职务作品)和由作者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即特定种类的职务作品)两类。前者是指特定种类的职务作品以外的职务作品,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后者包括: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对于特定种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可见,吴先生的摄影作品不属于特定种类的职务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归吴先生享有。同时,该作品虽属普通职务作品,但单位擅自将照片转让给某公司制成年历,并不属于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范畴。因此,其行为侵犯了吴先生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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