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款后千万不要忘了银行卡。 (资料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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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在老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帮助下,住在老城区的周先生终于要回了自己银行卡上的3500元“养家钱”。面对记者,周先生热泪盈眶,激动地讲述了那“不堪回首”的往事。
遗忘银行卡
2006年11月28日上午,周先生带着自己的银行卡,早早来到交通银行定鼎路支行自动取款机前取钱。当时取款的人很多,好不容易轮到他了,他小心地把卡插进去,取了50元钱,转身离开。
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回到家后,周先生猛然发现银行卡不见了!他这时才意识到,取过钱后,他把银行卡忘在了取款机里。他慌慌张张地返回银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卡上剩余的3500元钱已经被人分3次取走了。
周先生傻了眼。他的妻子是个下岗职工,夫妻俩原本想拿这笔钱做生意,不料梦想顷刻间破灭。周先生的妻子听到这件事情后既生气又伤心,不停地埋怨他。
“是谁取走了咱们的钱呢?咱们去哪里找回这笔钱呢?”周先生夫妻俩一晚上都没睡好。第二天一大早,周先生叫上弟弟,到西关派出所报了案。
苦寻取款人
民警耐心听周先生讲了事情经过,并在银行的支持下,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录像。经过仔细辨认,他们发现录像中出现的一个中年妇女,用周先生的银行卡分3次取走了3500元存款。
茫茫人海中,去哪儿找这个妇女呢?
民警表示会全力查找取钱之人,这让周先生心里有了些许安慰。但他想,因为自己粗心造成了损失,自己更应该协助警方想办法找人,于是他用u盘复制下录像,并把那个妇女的影像制成照片装在口袋里,下决心找到她。
周先生根据自己的直觉,在老城区的一些小区等候、打听,希望有所收获。一天,他来到某小区门口,在寒风中观察进出的每一个人,一直等到下午4时,仍一无所获。失望的他准备回家时,见一男子经过,便赶紧拿出照片向该男子询问,对方告诉他:“这人有点儿眼熟,你去旁边那个院子问问吧。”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旁边那个院子里,周先生终于打听到:照片上的妇女叫刘某,就住在该院。
次日,周先生夫妇来到刘某家,但刘某不在家,其丈夫说不知道这件事儿,等她回来问她。几天后,周先生再次来到刘某家时,仍没见到刘某。
交涉无结果
一天,周先生终于把刘某堵在家中,没想到刘某反过来责怪他:你天天来找我,现在我们院里的人对我说三道四,你不是在败坏我的名声吗?走,到派出所,你给我说清楚!
“难道我真是看走眼了,冤枉了她?不会呀!”周先生这样想着,和刘某一起到了西关派出所。
面对民警的询问,刘某神态镇静,还写了一份事情经过:我和周先生认识,11月28日,我在路上遇到他,他再三请我帮他取钱,我就帮了他这个忙,取完钱后,我将银行卡和钱都交给了他。
还好,刘某承认是她取了钱,这与录像上的内容一致。可是周先生说:我跟刘某以前连面都没见过,怎么会认识她呢?她说的完全是谎言,事实是她用我遗忘的银行卡取了钱并据为己有。
民警认为,既然能证明刘某拿了周先生的钱,那么刘某的行为便涉嫌非法侵占,但因数额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所以警方无法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于是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他们建议周先生到法院起诉。
周先生、刘某共同来到老城区人民法院准备找法官,但是已到下班时间,他们未能如愿,刘某便借口有事离开了。
当天下午,周先生来到刘某家要钱,看到自己的妻子正在为此事和刘某大吵。刘某认为周妻在无故骚扰她,表示要打110报警,双方不欢而散。
起诉到法院
无奈之下,周先生向老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刘某归还自己的3500元钱。法院把刘某通知来领走了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后,就再也联系不到刘某了,只好缺席开庭审理此案。
老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派出所的笔录及周先生的证据,认定刘某取得并占有了周先生的存款,给周先生造成了损失,而刘某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她系受周先生委托取款并已把钱交给周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今年上半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返还周先生3500元并承担本案440元诉讼费。
执行费周折
拿到判决书后,周先生以为这下刘某该还钱给他了。然而,他多次上门找刘某却总是扑空,时间就这样一天一天地流逝,周先生都快急出病来。
今年夏天的一天,周先生根据打听来的线索,到市区一家饭店找打工的刘某,发现刘某正在包饺子。
有了前几次的经验教训,周先生没有声张,连忙给法院的执行法官打电话,执行法官很快赶到,要求刘某履行法院判决,尽快把钱还给周先生。刘某仍然不配合,执行法官正告她,如果不还钱,将依法将其拘留15天。刘某终于将这笔钱如数归还周先生。
该如何定性
尽管拿到了属于自己的3500元钱,但周先生仍然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只不过他向法院起诉后,此事作为民事纠纷案件来处理,才“放过了刘某”。
记者就周先生的上述观点请教了法律界人士,他们中有的人同西关派出所民警的意见一致,有的人则认同周先生的看法,认为周先生的遗忘行为虽然给刘某取款提供了条件,但他绝对没有允许刘某取他钱的意思。这就像人出门时将钥匙遗忘在家门上,小偷用该钥匙打开房门偷东西一样,都是盗窃行为。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偷走银行卡取钱据为己有是盗窃,而用捡来的银行卡取钱是诈骗。从此事的经过来看,刘某的行为显然属于后者。
“同一案件交给不同的人处理,也许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时很难判定哪种处理方法全对或者全错,这是对法律的不同理解造成的。”一位律师说,“但是,所有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怎样看录像
众所周知,处理发生在银行里的很多事情,比如遇到假币、钱数差异、诈骗、盗窃等,银行的监控录像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没有录像,很多情节就难以确认,一些受了损失的人就可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一些违法人员和犯罪分子就可能逃避责任或法律制裁。
那么,当事人如何查看银行监控录像呢?
记者了解到,公民以个人名义到银行查看监控录像,一般很难被允许。但在求助、报案之后,通过司法机关则可以查看。
各家银行对此都有大同小异的规定,如一家银行的规定是:录像资料要指定专人管理;专门保存录像资料的柜子要上锁;除支行领导、网点负责人和安全员以外,查询营业网点录像资料,必须经银行监察保卫部门同意,在支行领导或网点负责人陪同下,由专管员进行操作,并认真记录;公安、司法机关根据规定调阅录像资料时,应检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如需借用或复制录像资料,必须报市行监察保卫部门批准。
(记者 刘成武 实习生 郑雅楠 通讯员 张爱萍 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