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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在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2004年1月至2006年5月,冯某某采用收回货款后不上交、伪造客户的欠条谎称货款没有收回等手段,先后数十次侵占该公司的货款共计5万余元。在多次作案后,冯某某的不法行为最终被公司发现。案发后,冯某某主动退还赃款1.6万元,剩余赃款被其用于上网打游戏等,挥霍一空。
(张智峰 康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