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金先生问:前不久我发现某公司的产品外包装与我公开发表过的美术作品很相似,我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侵权,但该公司称其包装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侵权。请问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答: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问题。从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而言,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在先,著作权产生在后;二是著作权产生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在后。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所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但权利产生在后也并非必然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冲突的成因。
冲突的成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巧合而形成的近似;二是因其中一方抄袭、摹仿而形成的近似。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一项外观设计往往同时构成一件美术作品,所以在申请专利权以前,该专利权人就对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或者图案依法获得了一项著作权。也就是说,其获得的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的双重保护。即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在后,其行为也不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犯。当然,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必须证明其设计系自己独立创作的,如果其不能证明在申请专利之前已创作了相同或近似的作品,则应当推定其抄袭、摹仿著作权人的作品。
您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判断对方是否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