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经理问:我公司去年从国外进口了一套设备,因设备质量争议,我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给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要求出口商赔偿损失。开庭前,我公司发现过错在我方,为挽回我公司声誉,我们是否有权撤回仲裁请求?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解答:根据你公司同出口商之间签订的仲裁条款,你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将你们与出口商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但是当该仲裁院受理了你们的仲裁请求后,将依据瑞典有关法律进行处理。瑞典1999年《仲裁法》第28条及1999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35条第1款规定:(笔者译)“申请人要求撤回部分或全部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撤销该部分或全部仲裁请求所涉及的争议,除非被申请人要求仲裁庭就该被要求撤销的部分或全部仲裁请求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在本案中,如果出口商反对你方撤回仲裁请求,并要求仲裁庭就你方提交的仲裁请求继续作出裁决,仲裁庭必须作出裁决而无权撤销案件。如果你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有权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你方若想撤回仲裁请求,以避免因败诉给公司的声誉带来不利影响,最好先同出口商达成和解,再撤回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