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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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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自己的抵押物 算不算盗窃
这种仲裁请求 不能单方撤回
包装类似画作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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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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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自己的抵押物 算不算盗窃
记者 孟国庆
    盗窃犯罪,必受惩处。(资料照片,图文无关)

影碟机

  孔乙己那句读书人窃书不算偷的“名言”虽属诡辩,却也不失风雅。那么,如果“窃”走的不是他人的物品,而是由他人保管的属于自己的财物,那么算不算偷呢?近日,吉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物所有人偷拿自己抵押物的案件,法院认定:这种行为也算偷!

  以物抵押去借钱

  吉利区23岁的李强和柴勇是相识多年的好朋友,李强没有工作,闲来无事经常到柴勇的单位宿舍玩耍,慢慢地认识了与柴勇同宿舍的崔军。

  今年2月7日,李强急需用钱,就想到了自己的好朋友柴勇,想向柴勇借钱。柴勇虽然有工作,但平时的开销也不小,属于典型的“月光族”,手头也没有钱借给李强。

  正在两人束手无策之时,李强想起了柴勇的同事崔军:崔军家里比较宽裕,应该有钱借给他。可是李强跟崔军虽然认识,但不熟,他就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柴勇,想通过柴勇向崔军借钱。

  可是,李强并没有经济来源,怎么让崔军相信自己能还钱呢?为了让崔军放心,李强提出可以将自己的一台VCD影碟机抵押给崔军。

  回到宿舍,柴勇替好友向崔军说了借钱的事儿,崔军想了想,答应了。

  2月8日,李强带着自己的VCD影碟机来到柴勇的宿舍,将其作为抵押物交给了崔军,并顺利从崔军那里借到了600元钱。双方约定两个月内还钱。崔军随即将影碟机锁进床头柜,这一幕被李强看在眼里。

  起念盗回抵押物

  拿到钱后的李强很开心,但这600元钱很快被他花得差不多了。

  钱花着是挺痛快,可是如何还钱却让李强愁眉不展:自己挣不到钱,到哪里弄钱来还崔军呢?如果赖着不还钱,也不是不行,可这样一来就把好友柴勇给“卖”了。

  想来想去,李强想到了一招:自己借钱的时候并没有打欠条,唯一的证据就是他抵押给崔军的VCD影碟机,如果自己不知不觉地把影碟机“弄回来”,不仅可以不还崔军的钱,说不定崔军还要赔他的影碟机呢!

  因为跟柴勇很熟,所以李强对柴勇宿舍周围的环境和他们的作息规律非常清楚,李强认为自己完全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偷走影碟机。

  2月13日9时前后,也就是李强借钱后的第5天,李强趁柴勇和崔军都去上班,宿舍无人之机,钻进了他们的宿舍,用一个薄铁片将崔军的床头柜撬开,把自己的VCD影碟机盗走。

  偷拿抵押物算不算偷

  晚上,崔军下班后回到宿舍,发现自己的床头柜被撬了,李强的影碟机不翼而飞!崔军急坏了,当即报警。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就将目标锁定为李强,并迅速将李强抓获。李强对自己偷拿影碟机一事供认不讳。

  吉利区人民检察院随即将李强起诉到吉利区人民法院,指控其犯盗窃罪。

  对于检察院的指控,李强并不认同。他辩称:“我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VCD影碟机本来就是我的,我拿走自己的东西怎能算盗窃呢?”

  检察院则认为,虽说VCD影碟机的所有权是李强的,可是影碟机作为抵押物交给崔军后,崔军就合法获得了该物的占有权,不经崔军同意,在崔军不知情的情况下将VCD影碟机偷走,符合我国法律对盗窃罪的定义。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采用遮人耳目、使人不易发觉的方法,将他人的财物暗中占有的行为;公私财物,指属于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

  李强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了盗窃罪。

  李强称,他取得影碟机的方法是秘密窃取不错,可是影碟机的所有权仍属于他。他说,作为抵押物,放在崔军处的影碟机的所有权并没有变化,仍属于他的私有财产,拿回自己的私有财产,不构成犯罪。

  法官释法:这属于盗窃

  偷拿自己抵押的东西,到底算不算偷?

  吉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强为了借钱将自己的财物作为抵押物交给崔军,虽然所有权仍属于李强,但该物的占有权已归崔军享有。李强用秘密手段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偷走,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李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昨日,审理此案的法官张静详细解释了给李强定罪量刑的理由。

  张静说,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本人的财物是否能够成为盗窃对象。在本人控制下的财物当然不能成为盗窃对象,但在他人控制下的财物则可以成为盗窃对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崔军作为抵押物影碟机的占有人,对影碟机负有保管的义务,如果因为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灭失或毁损,他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崔军虽然不是财物所有人,却是财物保管人。因此,如果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窃取他人保管的财物,保管人崔军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李强盗窃的财物本质上不是影碟机,而是盗窃了崔军所要作出的赔偿,实际上侵犯了崔军的财产所有权。

  因此,李强“自己偷自己的东西”,却导致他人应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应属盗窃罪。

  此类案件曾是司法资格考试试题

  张静说,偷拿自己抵押的东西算不算偷,这样的问题前几年争论颇多。此类案件还曾经作为司法资格考试的试题。

  她说,当时的试题内容是:李某(21岁)以3500元购得一辆电动车,其友孙某要求借用。一天晚上8时许,李某把车开到孙家楼下,锁好车后把车钥匙交给孙某,当晚12时许,李某又到孙家楼下,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锁,将车骑走,次日,孙某告诉李某车丢了,并赔偿李某3500元“损失”,李某收下此款后,孙某发现李某还在使用该车,遂问李某是否又买了一辆车,李某谎称是向别人借的,并在孙某报案时将该车卖掉,得款2000元。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何罪?

  此试题给出的答案是: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张静说,尽管《物权法》还未实施,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合法所有权和占有权的保护已有明确规定。在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的场合,如所有人将财物抵押、留置、出租、出借给他人,所有人对在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有关财物进行盗窃、抢夺、抢劫、毁损的,其行为就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实际占有状态,使占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权,就可能构成有关侵犯财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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