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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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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取款机引发案中案
这种情况下 银行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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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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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 银行担责吗
  王经理问:我公司委托中国某银行就我公司出口的药品跟单托收(D/P),国外代收行放单了却没有收到货款,我公司要求该中国银行赔偿,其说因国外代收行是我公司指示的,故不应承担责任。该中国银行有责任吗?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答复: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在国际贸易中被经常使用的结算方式。D/P即凭单付款是跟单托收中的一种,代收行应在收到货款后,向进口商交付单据,否则代收行应对放单后收不到货款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前我国银行业的惯例,我国各家银行在办理国际贸易中的跟单托收业务时,均在委托协议中明示,该项委托业务受《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约束。根据该规则第11款“对被指示的免责”第一项“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该委托人办理的,因此,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之规定,如被委托银行是应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了被指示的国外银行作为代收行,那么因代收行的代收行为所产生的对委托人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委托银行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中国某银行接受你公司的委托,并按照你公司的指示,委托国外某家银行作为代收行向进口商付款交单,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国某银行的确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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