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A6版刊登《消费后,您索要发票了吗》一文后,部分读者打来电话,对税务部门提高发票刮奖中奖率、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的做法表示赞赏,但也有人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公款消费中奖,奖金应该归谁?
西工区的童先生说,近日他在一次公款就餐中,消费的发票刮中了500元奖金。没想到他回单位报销发票时,单位领导说公款消费中奖的奖金也属于公款,该奖金应上缴财务部门。童先生无奈,只好把奖金交到财务部门。他想不通:“发票刮中了奖,是我手气好,有我的功劳,为什么我就不能要这奖金呢?”
记者就此问题电话采访了市国税局征管科科长刘文明。他说,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公款消费发票中奖的奖金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税务部门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他认为,税务部门兑奖,只看发票的所有者即消费者是谁。如果消费者是单位,则奖金归单位所有,兑奖者应持单位证明领奖;消费者如果是个人,奖金当然归个人所有。
还有专家指出,有奖发票的样式设计在客观上对奖金的归属也有一定影响。发票联和兑奖联同属一联的发票中奖后,公款消费的经手人交公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单位财务部门很容易从发票上得知是否中奖;发票联和兑奖联不属同一联的发票则不容易发现其是否中奖,经手人也就没有上缴奖金的客观压力。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的左鑫律师认为,对税务机关来讲,发票设立奖项的目的是鼓励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索取发票,避免商家偷逃税款;对消费者而言,在进行消费时因索取发票而中奖,奖金归谁所有,应首先明确是公款消费还是自费消费,这涉及到民法上所有权的取得问题。
根据民法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有多种形式和途径,如生产取得、先占取得、收益孳息取得等,索取发票中奖便属于收益取得。如果是自费消费,消费款是个人付出的,发票中奖的奖金就归个人所有;如果是公款消费,因款项是单位支付的,发票中奖的奖金就归单位所有。
第一,因为消费的主体是单位,消费所用的款项属于公款,按照所有权取得的原理,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归单位所有。
第二,公款消费是消费者在职责范围内的一种履行职务行为,因该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单位来承受。
第三,在公款消费过程中,是单位承担着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公款消费者并没有承担纳税的义务,因而该行为产生的收益,不应该归属公款消费者个人。
第四,发票有奖是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如果公款消费发票中奖归消费者个人所有,就会鼓励公款消费者借消费索取发票中奖生财,这将滋生腐败,只能助长公款消费的不正之风蔓延。
该所的谢亮律师认为,如果公款消费的经手人因索取发票而中奖,却不将奖金上缴,私自侵占奖金,就属于贪污公款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款消费应当被尽量限制。
(记者 徐礼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