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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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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招商引资成功 奖金哪里去了
  村民为村里引来客商投资项目,村委会承诺给予村民奖励,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签订的奖励协议是否有效?村民应不应该获得奖励?近日,吉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招商引资引发的奖励款纠纷案,其结果回答了上述问题。

  案情回放

  自1999年以来,吉利区人民政府每年都给各个单位、村委会下发文件,规定招商引资任务,明确具体的奖励措施。S村位于吉利区东部,207国道从村中穿过,连接孟州、焦作、济源等地,地理位置十分优越,非常适合投资经商。

  1999年,村委会接到区政府文件后,立即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会,详细传达了区里的会议精神,并承诺招商引资成功后,村里将按照区政府的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1999年3月,村委会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转角楼意向书,双方约定:该工程造价约50万元,乙方(开发商)全部投资,工程完工后,产权归甲方(村委会)所有。5年内,该建筑物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5年后,一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之后,村委会在2000年5月与实际开发商王某签订了增补合同书。该增补合同书约定:转角楼楼下两层29间门面房前5年(2000年6月3日至2005年6月30日)的出租权、使用权归王某,所收租金作为投资回报。王某实际投资58万元完成转角楼工程,到2005年6月30日,该楼大部分资产无偿交付村委会。

  1999年7月,村委会与福建的陈某签订了扩建该村加油站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投资建成加油站后,可自主经营15年,前5年每年交承包金3万元,后10年每年交4万元。合同期满后,陈某必须保证站内一切设备正常运转、无条件交付村委会。

  陈某投资100万元扩建了加油站。这两项工程,村民刘铁认为均是由他引资成功的。

  工程竣工后,刘铁数次找村干部商谈奖金事宜。2000年5月4日,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李某让刘铁写了一份承诺书,李某看后表示同意,并在承诺书的下方签了名。之后,刘铁拿着承诺书找到当时的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盖上了村委会的公章。

  承诺书内容为:根据吉利区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会议精神及下发的有关招商引资成功奖励办法与标准,凡招商50万元以上的成功项目,由受益单位对招商引资人员给予实际引资额5%以内的资金。刘铁等人招商引资所建转角楼,开发商实际投资58万余元,南加油站引进100万元,两项共计158万余元。待转角楼合同期满,开发商交付甲方(村集体开始收益时)一次性兑现给刘铁不低于2%的奖励资金……现特订此协议作为凭证。

  几年过去了,村委会一直未支付刘铁分文奖励款,刘铁遂将村委会诉至吉利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引进项目的奖励款31600元及逾期利息。

  三次庭审

  吉利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案情复杂,庭审活动进行了3次。

  法庭上,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村委会分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实际开发商王某签订的转角楼开发协议,与福建陈某签订的扩建加油站合同,村委会的承诺书,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兼会计、转角楼的开发商王某分别出具了证言并出庭作证。

  被告辩称,原告原是加油站站长,属于被告的工作人员,从被告处领取工资和奖金,不是居间合同的当事人;被告没有委托原告招商,原告也没有向被告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转角楼和加油站是吉利区文教委和他人担任居间人订立的合同;招商引资的数额是以开发商汇入吉利区招商局账户的资金数额确定的,该两项工程的开发商未汇入招商局账户,引资数额无法确定;原村委会主任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书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应当认定无效。

  被告还提供了原告于1999年至2000年在被告处领取工资的工资表、吉利区文教委的证明等证据。

  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意见,并对区文教委进行了调查,确认转角楼工程是经原告和李某介绍引资修建的,而加油站扩建工程属于吉利区文教委的招商引资项目;2000年5月4日的承诺书内容,确系经原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名,加盖的是村委会公章。

  法院认为,村委会在向全体村民传达招商引资政策及奖励措施后,时任村委会主任代表村委会与原告签订具体奖励办法的行为合法,承诺书有效的部分应予以认定。加油站工程实际已作为吉利区文教委的招商引资项目上报区政府,且原告没有其他相关不变的证据证明,因此对要求支付加油站项目招商引资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转角楼工程是他人引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村委会支付原告奖励款116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案

  村委会和村民之间因招商引资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主审法官认为,该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且双方签订了协议(即2000年5月4日的承诺书),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因而法院具有管辖权。

  另一个问题是,刘铁和村委会签订的承诺书,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村委会按照区政府的文件精神召开了各种会议,将招商引资的政策告知了全体村民,这是对全体村民发出的一种要约;原告根据招商引资政策,积极联系客商到村里投资,经原告引资修建了转角楼工程。之后村委承诺转角楼合同期满后兑现奖励款,确定了承诺期限,虽然该承诺书是原告书写,但原村委会主任签名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这些行为代表了村委会的意思表示,且村民从引资的项目上已经收益,因此村委会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该部分奖励款,承诺书上该部分的内容是有效的;但该承诺书上将加油站扩建工程列为原告引资项目,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该部分内容无效。 (文中主人公为化名)    

  (席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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