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陈先生咨询: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在大陆是否能得到认可和执行?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199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这是台湾地区判决可在大陆得到认可、执行的直接法律依据。
依据该《规定》第19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裁定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本规定。”“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由此可见,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经认可的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执行。
需要得到大陆法院认可的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和需要得到认可的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且该判决书的内容不得违背一个中国原则;二是判决必须已经发生效力;三是判决是经合法传唤程序或者被申请人无行为能力,但已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四是大陆人民法院未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五是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但对于未得到大陆人民法院认可的判决的申请人,可就该判决所涉及的争议向大陆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