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A07版:新闻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别让“带薪年休”成为“美丽烟花”
以房养老
一种可借鉴的养老模式
以身高定工资
贪官老婆不是“自由鸟”
《新闻时评》欢迎投稿
作家富豪榜 不要也罢
新闻网广告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07 年 11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晚报》评价网上调查>>>
公民表达
别让“带薪年休”成为“美丽烟花”
  享受带薪年休是国人多年的梦想。可喜的是,梦想眼看就要成为现实。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报昨日A11版报道)

  带薪年休制度经历了从1991年首次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提出,到1995年劳动法再度作出规定,又到公务员法明确列出的一个漫长过程。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带薪年休制度实质上是“一项仅仅写在纸上的权利”,以至于被人们遗忘。此次,国务院法制办专门就带薪年休制度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征求意见,不由得令人麻木的神经为之一振,心中生出许多期待。然而,在片刻欣喜之余,笔者又心生疑虑:带薪年休制度会不会成为美丽的烟花?谁来保障我们切实享有带薪年休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不可谓不详细,职工权利的规定不可谓不到位。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而且,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带薪年休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制度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通过也是可以预见的事。

  目前,中国的法制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不少法律没有应有的权威,未被严格遵照执行。譬如,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可谓明确,然而,当刚踏上工作岗位“不识相”的大学生找领导主张加班工资时,却得到了“你去找劳动法要工资”的让人哭笑不得的回答。更多的职工则“人在屋檐下”,不得不忍气吞声,甚至还得强扮笑脸。

  再具体到职工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有职工年休假权、单位保障义务以及执行机关执行权力的明确规定,但仅靠这一规定能切实保障我们的休假权吗?

  因此,欲使职工带薪年休制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切实执行这一制度,执法部门也应加大对违规事件的查处力度。我想,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随着国人法治理念的养成,带薪年休这一“美丽的烟花”必将变成国人口中“实惠的大饼”。 (代福华)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