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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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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顽童·一堆火·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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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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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几个顽童·一堆火·一场官司
本报记者 孟国庆
  几个不满10岁的孩子,冬天在外玩耍时点火取暖,一个拾柴,一个点火,一个提供打火机,不料却引发大火将一人烧成重伤,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提供打火机的孩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吉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特殊的“玩火游戏”引发的纠纷案。

  取 暖

  事情还要从2005年说起。

  那年1月5日,天气非常冷,但是严寒却挡不住吉利区某村的赵宝和小伙伴们玩耍的热情。吃过午饭,赵宝和同村的赵明、赵山等一帮7岁至8岁的小伙伴相约到村头一块空地上玩耍。

  玩了一会儿,大家都觉得冷得不得了,赵宝和赵明就想生火取暖。他们注意到,不远处有一个立着的石棉水泥圆筒,这个圆筒直径约有1.5米,高约1.2米,他们认为圆筒能挡风,在里面生火比较方便。赵宝就近找了一些柴草和麦秸,丢到圆筒内。因为年纪小,个子较低,他踩着赵明的肩头爬进圆筒,赵明也跟着爬了进去。

  把柴草和麦秸堆积起来后,两人忽然发现自己没有带火柴或者打火机,没法点火。

  此时赵山等人还在外面,赵宝和赵明就在圆筒内询问外面的伙伴:“谁有火?”恰好,赵山带了一个打火机,听到赵宝和赵明的喊声,他就将自己的打火机取出来,从圆筒上方递了进去。

  起 火

  赵明拿到打火机后十分高兴。两人连忙蹲下来,赵明拿着打火机将火生着了。

  但是,两人都没有想到,麦秸烧得非常快,圆筒内整堆柴草和麦秸一下子都烧着了,而圆筒内的空间又很狭小,肆虐的火苗开始往他们身上蹿。

  赵宝和赵明这下吓坏了,还是赵明反应快,他跳起来,连忙翻过圆筒,大喊着“着火了”,一溜烟跑掉了。而赵宝进圆筒时还需要赵明垫脚,他一个人跟本翻不出圆筒,眼瞅着大火把他的衣服烧着了,他哭喊着,拍打着身上的火,但无济于事……

  听到异响,外面的伙伴们也慌了神儿,有人试图将赵宝救出来,但都因为年纪太小,没法把赵宝拉出来。也有人见势不妙,连忙跑到村里喊大人帮忙。赵宝的伯母最先赶到,将赵宝救了出来。大火随即被其他赶到的村民扑灭。

  赵宝随即被送到洛阳石化医院治疗,但因为伤势太重,随后被送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因为全身大面积深度烧伤,在医院住了208天,花去各项治疗费用10余万元,赵宝终于被抢救存活,但落下终身残疾。

  争 执

  虽然火被扑灭了,但一场关于谁该为这事儿负责的争论却并没结束。

  赵宝的父母认为,火是赵明点的,打火机是赵山借的,他们应该为这事儿负责,支付赵宝治疗所需的费用。赵明和赵山的父母则完全否认了自己的孩子参与其中。赵明的父母说,赵明没有抱麦秸,没有提供打火机,没有点火,所以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山的父母说,赵山根本没有参与玩火游戏,也没有提供打火机,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双方根本无法协商,而赵宝的治疗还要继续,赵宝家为抢救孩子已经花光了所有积蓄,并借了很多钱,如果对方不进行适当赔偿,赵宝就没有钱继续治疗了。

  于是,赵宝的父母将赵明、赵山的父母诉至吉利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用。

  庭 辩

  那么,赵明和赵山是否承担这起“玩火游戏”的责任?

  庭审时,赵明和赵山的父母依然坚持自己的说法。他们认为,小孩子出去玩儿,他们虽然是监护人,但总不能一直跟在孩子身边吧?因此孩子们生火取暖的事情他们是无法预见也无法制止的。三个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法律规定,他们的民事行为根本不存在过错问题,因此父母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赵宝的伯母没能及时对赵宝进行抢救,应该为此事担责。

  赵山的父母后来说,自己的孩子仅仅是持有一个打火机,又没有到圆筒内,更没有用打火机点火,为什么要负责?

  赵宝的父母则认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几个七八岁的小孩既然共同烧火玩耍,必然都要参与,否则就称不上共同玩耍。在本案中,赵明与赵宝共同挤在一个直径仅1.5米左右的圆筒内,火又是在圆筒内烧起来的,烧火用的麦秸又是从外面弄进去的,所以,不可能所有的行为都是赵宝一人所为。

  赵宝的父母说,孩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错,但其父母的监护责任不能免除,应该作出赔偿。

  释 法

  吉利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烧火用的柴草是由赵宝搜集的,打火机是由赵山提供的,由赵明点着的火,三个孩子的父母均负有监护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赵明的父母承担55%的责任,赔偿7.7万余元;赵山的父母承担5%的责任,赔偿7000余元,其余40%的责任由赵宝的父母自行承担。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闯了祸,责任均应由父母承担,这是大家都知道的道理。那么,父母的监护责任体现在哪里呢?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说,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是法定的,不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监护责任是无法免除的责任,只存在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的情形。

  就本案来说,参与玩火游戏的三人均是不足10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烧火是为了取暖,亦不排除有觉得好玩的因素在内,无论何人均没有伤害原告的故意,也不存在伤害原告的过失。但三个人的父母没有尽到教导子女不能玩火的教育责任。

  赵山仅仅是提供了一个打火机,并没有在圆筒内,也没有参与游戏,他的父母为什么还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呢?

  法官说,这同样也是父母的监护责任,因为打火机亦属于危险物品,父母有义务对孩子使用、持有危险物品进行管理和监督。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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