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下午4时前后,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送进北京某医院,医院决定对其进行剖腹产手术,而丈夫竟然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数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医院将情况上报给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本报23日A13版)
两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无声无息地枯萎了,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悲剧。在人们对“丈夫”的无知、愚昧和偏执表达愤怒的同时,有关部门是不是也该反躬自省一下现行的医疗制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不签字不手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医院的做法无可指责,甚至可以说理直气壮。但是如果遵守法纪的结果是必须残忍地放弃原本可以实现的援救,眼睁睁看着一个生命在死神手里无力地挣扎乃至逐渐消逝,那么这项制度就在不经意间成为救人的绊脚石,甚至成为杀人的利器。
当制度与一个公民合法的生命权产生冲突时,也有人勇敢地选择了维护生命权。兰州大学学生廖任飞回家途经武汉时发病,被司机放在武汉东南医院门口,医生发现后主动抬进医院进行抢救。经过确诊如不手术就有生命危险!医院院长冒险代其家属签字手术,廖任飞终于转危为安。
任何一项法规或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都不可避免地有相对的局限性,随着时代和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一些法规或制度的缺憾便逐渐凸显出来,这个时候我们的有关部门应该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修正和完善,突出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宗旨,不再让悲剧重演。 (民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