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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版: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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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规定该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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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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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而发
这样的规定该改一改了
  一名孕妇因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导致孕妇与胎儿死在病床上,这起发生在北京某医院的悲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其中,手术前究竟该不该签同意书是关注和议论的焦点之一。

  手术同意书源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一规定要求医院术前“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否则就是违法手术,医院要对手术的所有风险承担责任。这可能就是北京某医院在孕妇家属拒签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不敢施行有效的手术进行抢救,从而引发两条人命死亡的原因所在。

  笔者不否认手术同意书的积极意义,签手术同意书,可以让患者知道手术存在的各种风险,促进患者及其家属配合医院治疗,从而减少因误解而产生的不必要纠纷,应该说,这对医患双方都是有利的。但从施行的效果来看,手术同意书却成了医院规避风险,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有了这条规定,医院就可以轻易选择收费较高的手术,而将其他成本较低的治疗方案弃之不用。面对强势一方的医院,患者大多只能选择手术。

  因此,这看似公平的规定,其实更多地有利于医院一方。对患者一方而言,一旦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不仅意味着高昂的医疗费用支出,而且还要更多地承担手术风险带来的种种责任和精神压力,这或许正是许多患者家属不敢轻易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主要原因之一。据最新报道,孕妇的丈夫在对律师解释时说,不签字是害怕承担责任(11月28日《京华时报》报道)。不管这种解释是真是假,只要这条规定存在,就不能保证类似悲剧不再上演。

  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任何医疗规定都应当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挽救患者的生命,否则,应当修改或废止。

  (何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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