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王先生问:我公司生产的“××”牌家用电器于1995年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今年年初,我公司在申请域名登记时,发现某日化厂已注册了该域名,但一直未使用。我公司要求其放弃该域名,对方竟要求我公司补偿其10万元。该厂的要求是否合理?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答:日化厂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域名。域名是国际通用的注册商标,注册方在符合形式要件的前提下,适用唯一性和申请在先原则,即一个域名只能有一个用户使用,一个用户在先注册,其他用户就不能注册相同域名。
本案中,日化厂明知“××”系王先生公司的注册商标,却抢先注册了该域名而不使用,企图向王先生公司索要域名补偿费,已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足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另外,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有意造成混淆、误导的;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均应认定为具有恶意,构成了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可以判令其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依权利人的请求判令由权利人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可判令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