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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版: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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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归零” 是公民权利保障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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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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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表达
工龄“归零” 是公民权利保障缺位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媒体连续爆出多起企业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的事件。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日前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新华社12月1日消息)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内容,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由此看来,企业的上述做法,不排除有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误解所致。

  不过,不排除一些企业这样做,要么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么是少数人借此牟取自身利益。然而,不管哪种原因,造成的后果都一样,员工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法律是民众基本权益的集中体现。就此而言,违犯法律就是对民众权益的侵害。如果我们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待近来发生的几起企业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的事件,会发现,让劳动者工龄“归零”不仅仅是一个违法的问题,它的背后其实是公民权利保障的不到位。

  显然,华为等企业所谓员工“主动辞职”事件,是在当前资强劳弱的背景下,员工们考虑到种种现实不利因素后不得不“主动”接受企业的这种安排。华为的做法毕竟还披着一层温情的面纱,其他一些等而下之的企业就不“客气”了。比如,四川某酒业公司一次性解聘了数百名装酒女工,其劳动人事部声称,公司以后招聘临时工,只签11个月的合同,然后让其回家休息1个月再续签合同。这再清楚不过地暴露出普通劳动者权益苍白的现实。

  所以,要让法律真正发挥作用,对民众来说,须转变成具有民主意识的现代公民;对政府而言,则要意识到,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再像过去一样为了政绩和税收偏袒企业,恐怕是不行的。             (邓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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