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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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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一个在洛阳,一个在宁波,因网络游戏相识,进而成为恋人。 然而,他们却因经济问题陷入债务纠纷——
恋人间借款,要付利息吗
本报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张广南
  一款名为《奇迹》的网络游戏将洛阳的赵军和浙江宁波的王晶联系在一起。两人因网络游戏相识、相恋,最终却以债务纠纷结束了这场恋情。

  这起简单的债务纠纷却引起了双方当事人的激烈争论:恋人之间借钱一般都不会约定利息,可是,当借钱的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时,能不能得到支持呢?

  相 识

  昨日,远在浙江的王晶通过电话向记者讲述了此事的经过。

  2003年,王晶迷上了一款网络游戏——《奇迹》,通过游戏,她认识了洛阳的赵军。像所有“网恋”的人一样,他们先是经常相约玩游戏,然后通过QQ聊天,后来,两人互相留下了电话号码。

  随着对网络游戏的痴迷,王晶和赵军的关系也开始一天天升温,并通过长途电话谈起了恋爱。2004年4月10日,赵军到宁波看王晶,双方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越来越密切。2004年“五一”长假,王晶专程到洛阳看望了赵军。

  在洛阳玩了几天后,王晶要回宁波了。就在她即将离开的时候,赵军说最近经济紧张,想向她借点儿钱。王晶想了想,觉得反正以后就要在一起生活了,还分啥你我,就没有计较。王晶只留足了路费,把身上带的钱都留给了赵军。

  借 钱

  王晶没有想到,这次借钱仅仅是个开始。

  王晶从洛阳回宁波后,赵军又打电话告诉她,为了以后两人生活得更好,他准备辞职单干,开一家公司做生意,什么都筹备好了,现在就缺资金。他父母不同意他辞职,跟他闹翻了。亲友那里他都借遍了,没办法,他让王晶帮帮他。

  王晶想,自己是他的女朋友,帮他也就是帮自己。她让赵军先写个借条。一个星期后,王晶收到了赵军寄给她的借条,就给赵军汇了1万元钱。她没想到,这个借条会成为后来他们打官司时的有力证据之一。

  再后来,赵军借钱的理由更是五花八门。比如,做生意时的三角债、流动资金不够、不能给员工发工资等。2005年5月1日,王军又一次借钱,说他要去银行跑关系贷款,要是能贷到款,就可以解决他的资金紧缺问题。一次次只借不还,双方的关系慢慢地冷了下来。

  王晶不想再借钱给赵军了,因为赵军老是只借不还。最后,为了取得王晶的信任,赵军给王晶发了一条短信:5月6日前还清所有欠款。王晶想,这是最后一次了。于是,5月2日,王晶又一次给赵军汇去了1500元。

  到了5月6日,赵军却没有依约还钱。多次催要无果,王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她委托律师,将赵军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赵军还钱并支付相应利息。

  取 证

  王晶算了算,两人认识两年来,她先后借给赵军共计3.7万余元。可是,她手头仅有一张赵军出具的“今借到XXX现金壹万元整”的借条,其他的款项能否要回来,她心里没底儿。

  涧西区人民法院通过宁波市某法院从当地银行调取的汇款记录发现,从2004年6月29日至2005年5月2日,王晶通过银行先后给赵军汇款9笔,合计27200元。

  赵军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说,王晶确实给他汇过这9笔钱,但这些汇款单据并没有注明汇款的用途。事实上,这些钱并不是王晶借给他的,而是王晶从他那里购买《奇迹》游戏虚拟装备的货款。但是,他并没有举出有力证据,证明王晶从他那里购得了游戏装备。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关于2004年5月21日赵军向王晶借款1万元的事实,有赵军向王晶出示的借据可以证实;对王晶通过工商银行向赵军的账号汇款9笔合计27200元,赵军也已经收到该款,但是对款项用途的观点又没有证据支持,因此,这笔款项应当视为借款而不是货款。

  争 论

  对于赵军是否应该向王晶支付借款的利息,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赵军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己在借钱时,双方还是恋人关系,并没有约定还钱时要付利息。因此这些借款就是无息的借款,还款时也不应该付利息。

  王晶则觉得很委屈,自己借钱时虽说没有讲明让赵军付利息,可是也没有说不让赵军付利息。自己主张的3.7万余元,存在银行里也有利息收益,借给了赵军,这部分原本由银行支付的收益就应该由赵军来支付。

  涧西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赵军将37200元借款返还王晶,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王晶利息,每笔借款计息时间以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释 法

  公民间借款,未约定利息,是不是都能像王晶那样算利息呢?

  本案主审法官史翠玲解释说,虽然王晶最终获得了利息,但并不是因为像她说的那样由赵军来替银行“还息”,而是因为赵军逾期还款。因此,公民间未约定利息的借款,该不该算利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史翠玲说,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借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到期还款的,一种是到期没有还款的。如果是到期还款的,出借人就不能索要利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明文规定:公民间的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借款人定期内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也就是说,如果赵军按照短信约定在2005年5月6日前还款,那么王晶就无权主张利息。但赵军逾期没有还款,王晶就获得了追偿利息的权利,她的要求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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