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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7版: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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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枚“钢钉”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纷请选择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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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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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请选择诉讼方式解决
  医疗纠纷选择诉讼解决方式比行政处理方式风险更小。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行政处理方式只有两种结果: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解决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制,只要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有损害结果的也应给予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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