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年施行在即,针对其中一些热点问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解答并指出,当前劳资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都存在一定的“误读”。
误读一: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程序合法,且实体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违背。
误读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不能终止,而是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就可以解除。
误读三:订合同只是企业与职工的事。工会应当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提出意见。
误读四:不能收押金但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担保。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误读五:求职应聘不能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比如“你有没有男朋友”、“什么时候想要孩子”等。
误读六:企业可以随意裁员。《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条件有明确规定,企业只有在破产重组、经营严重困难、转产等情况下,才可以裁减人员,且裁员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裁员方案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