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表示,《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实施后,劳动者维权需要注意十大方面问题。
● 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但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仍可适用其他规定。《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事业单位与聘用制人员之间应订立劳动合同,但仍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 不签合同,企业要付双薪。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得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有明年1月1日以后首次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才是新法里所说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中的第一次。
● 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 服务期违约金约定有“上限”。除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外,企业都不得与员工约定违约金。
● 单位未依法交社保,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能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 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签两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 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也按此规定处罚。
● 拖欠工资将加付等额赔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据新华社上海12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