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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洛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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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有变 刑期仍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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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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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民案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重新判决
认定事实有变 刑期仍为四年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倍受读者关注的通元花园赵军民案几经波折,西工区人民法院经过重审后近日作出判决,仍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赵军民有期徒刑4年。

  今年1月20日,本报刊发了《假业主搅得通元花园鸡犬不宁》一文,报道了通元花园原业主委员会主任赵军民在小区内敲诈、敛财的情况,引起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7月12日,西工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赵军民有期徒刑4年。

  西工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称:7月12日宣判后,被告人赵军民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申。

  西工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11月21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西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军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赵军民第二起犯罪数额有误,应予以纠正。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处赵军民有期徒刑4年。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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