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王先生问:我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于1998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伊川某公司却生产同类产品,但该公司称其已于2000年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那么,对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律师答: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专利权都是国家专利局依法授予的,那么伊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来认定。
依据该《批复》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依照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由诉讼当事人通过相关程序解决。据此,王先生公司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或宣告伊川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否则,则认为该专利权有效。
在此情况下,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应当依据王先生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伊川公司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王先生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如果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的实施,则构成对前一项专利权的侵权。
本案警示我们,自己的产品拥有专利权,并不能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为稳妥起见,应当在产品投产前全面检索相关领域的专利技术,进行分析比较,然后作出相应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