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主不缴纳养路费即驾车上路行驶,遇交通规费征稽人员查车时又拒不停车接受检查,显然不对;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在不当地点采取不当措施查车,肯定也不对。如果二者的错误做法出现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此引发交通事故,那么,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较好地化解了这一矛盾,当事双方均较满意。
突发事故
2006年8月16日18时22分,李小军带着张明军和同村的好友一行6人,骑着3辆摩托车回家。8月中旬的傍晚,天气酷热难当,但想到马上就能回到温馨的家里,吃上可口的饭菜,一天的劳累也就减掉了大半。
他们由西向东骑到吉利区河阳路建行门前时,突然从左侧车道逆行过来一辆摩托车,李小军躲避不及,两车相撞,摔倒在地,疼得动弹不得。乘车人张明军血流满面,昏迷不醒。李小军在被人抬上120急救车时,看到路北边花带中停着一辆交通稽查车,遂让同行的好友用手机拍照。
事故发生后,张明军被送往吉利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颅脑损伤(右颞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骨、左颧弓、左眶外壁骨折);右锁骨骨折;右腰部软组织伤;左侧尺神经损伤。
一波三折
撞车的摩托车驾驶员名叫赵新良,是吉利区一家公司的职工。当天傍晚,他下班回家,骑着摩托车沿河阳路由东向西行至建设银行门口时,遇到吉利区交通规费征稽所(下称征稽所)的两名稽查人员在查车,其中一名稽查人员从河阳路北边右侧绿化带叉口处走出拦截赵新良,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赵新良急忙向左躲闪,站在道路中心黄线的另一名稽查人员去拦截赵新良,再次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赵新良慌忙中摔倒在地,摩托车在快速滑行过程中撞上了对面正常行驶的摩托车。
事故发生后,赵新良、李小军、张明军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被在场的好友和同事们送到了医院。
2006年8月29日,吉利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新良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躲避路人左转弯行驶,未避让直行车辆,违犯了我国《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9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小军驾车正常行驶不负事故责任;乘车人张明军不负事故责任。
赵新良认为,交警队明知交通征稽人员违法查车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却不调查,让他负担事故全部责任显然不当,违法查车人员应当负全部责任。于是,他向洛阳市交通警察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2006年10月20日,市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吉利交警大队对造成该事故的原因没有查清,一些重要证据没有收集,交通稽查人员的查车行为与该起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没有调查。决定撤销吉利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该大队重新处理。
2007年1月19日,吉利交警大队作出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明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但未认定事故责任。
赵新良认为第二次事故认定书遗漏了重要当事人,应认定交通稽查大队负事故全部责任,遂再次提出申诉。
2月9日,市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作出新的决定,认为吉利交警大队对事故表述不完整,遗漏当事人。决定撤销吉利交警大队第二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该大队重新处理。
3月22日,吉利交警大队作出第三次交通事故认定,说明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之规定,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接到第三次事故认定书后,赵新良认为交通稽查人员违法查车事实与事故关系应当予以认定,交警队包庇征稽所,回避矛盾。他又一次向市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
4月13日,市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作出第三次执法监督决定,认为吉利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处理正确,决定维持该认定书。
法庭激辩
事故发生后,张明军先后在吉利区人民医院、河科大一附院治疗,共花费22497.80元,其他各项费用4593.8元,后期治疗还需要大笔支出。
张明军家人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由赵新良违法驾驶和征稽所违法查车造成的,遂要求赵新良和征稽所支付医疗费用。赵新良向张明军支付了11000元,剩余不再支付。
征稽所认为自己执法无过错,不应支付张明军的医疗费用。张家人万般无奈,只好将赵新良、吉利区交通局、征稽所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赵新良称:交通事故是因为征稽所的工作人员违法查车,阻拦、拉车导致的。稽查人员当天的稽查计划应在吉利区财政局门口,却在建设银行门口查车,没有按照稽查计划指定的地点查车,属于违法查车行为。稽查人员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规范的示意牌、停车手势和在查车点前方200米处设查车标志,而是隐蔽在慢车道内,采用了危险方法突然拦截车辆,拉扯被告,从而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事故。所以吉利区交通局、征稽所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吉利区交通局、征稽所辩称:自己征费和上路稽查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事发当天的稽查路线、地点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稽查现场也设置有醒目的警示桩和警示牌,征稽人员只是依法履行职责。该事故是赵新良驾驶未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在遇到稽查人员查车时,紧急逃逸,慌不择路造成的,己方于法于理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吉利区人民法院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后认为:被告赵新良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缴纳养路费,遇征稽所工作人员查车时,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赵新良关于稽查人员拉住他导致其失去平衡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征稽所工作人员未按稽查计划指定的地点进行稽查,且稽查时措施欠当,其职务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征稽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征稽所的稽查行为系吉利区交通局委托,故交通局须承担征稽所应承担的55%的赔偿份额。原告张明军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对损害的扩大亦有一定过错,应酌情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调解结案
一审判决后,三方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赵新良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稽查人员采用危险的办法拉扯赵新良的胳膊,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方向失控,撞向李小军驾驶的摩托车。稽查人员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委托其执法的吉利区交通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吉利区交通局、征稽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稽查人员上路稽查和征费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并无不当。该起交通事故是由赵新良无证驾驶,且未交纳养路费和未购买交强险的摩托车上路行驶,拒不停车接受检查且逆行再加上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驾驶人李小军采取措施不当及张明军未戴安全头盔是这起事故损害的原因之一。所以,交通局和征稽所不应承担责任。
在二审过程中,赵新良对受害人表示其深感愧疚,但其收入有限,妻子下岗常年在家,孩子幼小需要抚养,已无力支付受害人的后续医疗赔偿金。吉利区交通局、征稽所对受害方表示同情,愿意承担受害人张明军部分医疗费用。
此案的主审法官对双方耐心调解后,吉利区交通局、征稽所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并愿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金3万元。赵新良由于家庭困难,分期支付1.6万元。至此,本案终于圆满结案。
主审法官说,交通事故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但事故发生后,怎样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却是每一位法官的职责。调解结案能使诉讼更加人性化,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裁判来解决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为重要的是,调解结案更加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
(本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赵广云 任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