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单位应当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享受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报17日11版报道)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终于正式出台了。高兴之余,一丝遗憾却爬上笔者的心头,因为这部条例的罚则实在是太“软”了,笔者担忧此条例难以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其一,《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给予相应的惩处。这样一再给单位留退路,在如今资强劳弱的现实条件下,可能会“诱使”一些单位不按《条例》办事。
其二,《条例》规定,违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样的经济惩罚对于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们来说,肯定是有效的,但对于国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来说,作用恐怕就非常有限了。
其三,该条例并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的条款。 (吴应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