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吴先生问:我去年曾为某公司代销一种农用包装袋,当时其并未告知我销售的是专利产品。由于该产品销路很好,代销完后我就自己生产这种包装袋进行销售。现该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包装袋是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我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请问,我能否以不知道是专利产品,主观上没有过错进行抗辩?
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律师答:
吴先生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按照民事侵权理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为过错原则,部分情况下实行推定过错或无过错原则。在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一般认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即只要存在侵害事实,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可认定构成侵权。
因为根据《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国家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后要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及专利权人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意味着向公众公布,被控侵权方可以推定为应当知道专利权人享有该专利权。故以不知道生产、销售的是他人的专利产品为由主张免责是不能成立的。当然,在确定侵权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可以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