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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交通事故“私了”当心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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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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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交通事故“私了”当心产生纠纷
  事件缘由:2007年12月3日晨,安乐西岗村的梁先生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骑电动车的赵某相撞。后医院经诊治,确定赵某的左臂有轻微骨折。之后,梁先生为赵某交纳了400余元的医药费,并打算联系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处理此事,但是遭到赵某的拒绝。后来的一个月时间内,赵某以医疗费、误工费等理由数次向梁先生要求赔偿,并始终拒绝通过交警部门处理。由于无法见到事故双方,交警部门告知梁先生,他们无法划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无法处理。

  “当时,她骑的是电动车,骑得太快撞了我,只是我看她是女同志才送她去医院的。如今事故责任还不明确,她却一直要求赔偿,我该怎么办?”梁先生无奈地说。

  记者跑腿: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大队长谢东风说,按照有关规定,这种程度轻微的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便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私了”是可以的,但“私了”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而且最好达成书面协议,以免事后产生纠纷。就此事来说,梁先生应停止对赵某的赔偿;鉴于如今双方的责任已难以划分,梁先生可找当地的村委会要求调解,与对方达成协议。

  洛太律师事务所李忠良律师也建议,如责任难以划分,受害人(事故任何一方)可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划分责任并认定赔偿事宜。如赵某继续向梁先生索要赔偿,梁先生有权利报警求助。当然,事故不大,也不存在故意行为,建议双方还是冷静协商,妥善处理。 (记者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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