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建移动公厕是“按照上级督办,解决周边群众如厕难”;移走公厕是因为“占用了消防通道”。公理婆理,两家各据一理,最大的现实是“仅采购价就达5万元”的大众公用服务设施还未投用即报废。(本报5日4版报道)
这样的事情听上去很耳熟,“神仙打架,凡人遭殃”,尽管每次纠纷的主角不同,理由迥异,情节却如出一辙:两家都说自己占理,公众利益却无缘无故做了“人质”。
当矛盾出现时,一些法制意识淡薄的“神仙”,信奉一种“不把事情闹大没结局”的处理纠纷的方式,把事情闹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不惜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以达目的,正常的经济规则和社会秩序遭到破坏。
不管有怎样的内情,损毁公共设施都应该受到处罚,相关责任人更应该受到法纪处分。我国宪法、民法对以任何方式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均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改变公众利益在纠纷中一再被“绑架”的局面,需要政府部门及时、主动出面化解,使问题通过正常渠道得到解决,避免公众利益遭“绑架”。
更重要的是,应该严肃法纪:不论谁主张自己权益,都不得以“绑架”公众利益为博弈筹码。 (石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