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张先生问:我公司电焊车间工人孙某,8月6日趁车间主任不在偷干私活时,不慎将左眼灼伤。孙某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单位能答应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刘建伟答:本案中孙某因干私活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单位不应当为其申报工伤,只能按非因工负伤处理,理由如下:
从工伤认定的范围来看,工伤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或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所受到的伤害或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孙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其使用单位的设备及材料干私活,因此,其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单位不应当为其申报工伤。
从孙某受伤的起因看,其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本身就是违反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的。孙某因干私活而受伤的责任应该由其自行承担,企业不仅不应当为孙某申报工伤保险待遇,而且企业还有权利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孙某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分。如果企业隐瞒有关情况为孙某申报了工伤,一经发现,除应当退还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能对单位和孙某进行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单位有关人员和孙某还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