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同行是冤家。冤家间的恩恩怨怨,旁人有时是无法理解的。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洛阳分院航空站(以下简称洛阳航站)和洛阳八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在长期的代售机票业务中,两家单位因商业竞争结下的矛盾较深,慢慢成了冤家。他们在广告宣传方面围绕名称问题打了几年的官司,后来又因票务纠纷和运送乘客问题对簿公堂,历经两年多的较量,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洛阳航站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登机受阻
如果你到某地出差,持机票到机场登机时,突然被告知你的机票有问题,不能上飞机。随后你了解到,机场方面不让你登机,是因为他们与你购票的那家票务公司在闹别扭。这时,你是恼恨机场还是售票公司?你对这个城市的良好印象会不会打折扣?波兰籍旅客M.K.G女士就曾在我市遇到过这种情况。
2006年6月6日,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本来是个“六六大顺”的日子,可是波兰人M.K.G女士却遇到不顺心的事儿:不满两岁的儿子有病,急需赴北京做手术。其秘书为她在八达公司代订了东航洛阳至北京MIJ5696次航班成人加婴儿信息注解的机票一张(当时民航规定婴儿不单独出售电子机票)。
订票后,M.K.G女士觉得母子合坐一个座位不便,即让秘书为其另订一张儿童票。于是,八达公司售票员在原订票记录中将婴儿信息予以删除,另为其订了儿童机票。
次日,M.K.G女士携子前往洛阳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因离港系统显示成人票中含有携带婴儿的信息,无法打印登机牌。
M.K.G女士本来就担心孩子的病情,遇到这种麻烦事儿,其心情就可想而知了。
随后,洛阳航站将此情况报告了东航郑州营业部。同时,洛阳航站认为,这是八达公司出票错误导致的结果,乘客应该找该公司解决问题。
八达公司负责人认真核查出票程序,确认操作没有问题,便要求洛阳航站查找原因,但对方仍认为八达公司出票错误,既然无法打印登机牌,M.K.G女士当然不能登机。
飞机照常起飞,M.K.G女士错过了此航班,心急如焚。八达公司只好将M.K.G女士母子急送新郑机场,从那里飞往北京就医。为此,八达公司赔偿M.K.G女士退票费430元,并支付1140元为其母子购买当日郑州至北京CZ3177航班的机票及赶赴新郑机场的交通费500元,共计2070元。
无独有偶,2006年7月31日晚,洛阳白马集团的3名港澳客人也遇到了类似麻烦。他们在八达公司售票处订购的洛阳到广州CZ3363次航班机票,在洛阳航站办理登机手续时,值机人员认为订票系统中乘客信息有问题,不能正常为乘客办理登机手续。
八达公司接到这3名乘客的电话反映后,认真核查了出票程序,确认订、出票没有问题。他们立即向中航信河南分公司反映此情况,中航信河南分公司认为机票没有问题,经协调,这3名旅客总算登上了飞机。
上述旅客如何看待登机受阻问题,当时心情如何,是否会改变对洛阳的整体印象,我们不得而知,不过,八达公司与洛阳航站的矛盾由此升级,最终闹上法庭。
售票公司怒告航站
M.K.G女士登机受阻一事发生后,八达公司向东航公司郑州营业部反映了情况,并要求该营业部派人来洛调查此事。
2006年6月12日,东航公司郑州营业部经理专程到洛阳,对M.K.G女士不能登机问题进行调查,之后将调查情况函告中航信河南分公司寻求技术答案,该公司认为可以打印登机牌。
鉴于两起旅客登机受阻事件已影响到八达公司的信誉和生意,该公司一怒之下将洛阳航站起诉到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70元,在《洛阳日报》刊登道歉声明3次,同时在机场大厅及原告处张贴道歉声明1个月,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八达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称,洛阳航站除了以无法打印登机牌为由,拒绝上述乘客登机外,还在机场大厅散布言论,说“八达公司出的票经常不能上飞机,以后不要在八达公司出票”等,甚至称3名港澳旅客所持的电子机票是八达公司冒充的假票。
被告洛阳航站随即向法院提起反诉,称M.K.G女士无法登机是由于八达公司违反东航郑州营业部的通告规定,将婴儿票订为电子客票,使婴儿信息与成人信息捆绑,从而导致无法打印登机牌;八达公司在订票系统中删除的信息是不能在被告的离港系统中显示的,根据东航给被告的复函,被告没有权利更改八达公司的订票信息;八达公司与中航信有业务关系,而被告与中航信没有业务关系,因此没有相关告知义务。被告无过错,也不存在损害八达公司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洛阳航站作为反诉原告,还称八达公司在为旅客订票时输入的旅客信息经常出现差错,造成旅客到机场后办理乘机手续受阻,旅客往往将怒火发泄在工作人员身上,严重干扰了航站的正常工作秩序,也给洛阳航站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为此,洛阳航站请求法院判令八达公司写出停止侵害反诉原告名誉与合法权益的《悔过书》,在洛阳机场候机大厅及其6个营业部门口张贴两个月;八达公司在《洛阳日报》、《洛阳晚报》各刊登不少于7次的道歉声明,以正视听;判令八达公司赔偿洛阳航站各种损失5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双方各不相让,法庭调解未获成功,2006年12月30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洛阳航站和八达公司分别承担八达公司所受损失2070元的60%、40%。
原告(反诉被告)八达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洛阳航站均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0月9日,市中院将此案发回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法院认定航站有错
今年6月10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M.K.G女士的电子机票是否能打印登机牌和需做何种技术处理才能打印登机牌,法院于2008年4月2 1日下午通知八达公司、洛阳航站、中航信河南分公司及东航郑州营业部工作人员,共同参加在洛阳机场进行的现场演示。
演示过程及结果是:八达公司在订座系统输入带有婴儿信息的成人机票信息后又删除携带婴儿信息,在机场离港系统中仍然只显示原始信息。在洛阳航站的离港系统中值机员不能直接打印出登机牌,但经中航信工作人员口述、值机员输入一个即删除婴儿信息指令,登机牌随即自动打出。
在现场演示和开庭审理中,第三人中航信河南分公司和东航公司均认为原告八达公司对M.K.G女士电子机票的出票操作是正确的,演示中的各项操作也不违反规程。
法院审理查明,八达公司和洛阳航站均为东航等航空公司的地面业务代理人,其中,八达公司为订、售票代理人,洛阳航站为离港值机代理人。近年来,双方因订、售机票业务发生竞争。同时双方的业务均使用第三人中航信提供的航空网络信息系统(国际通用),中国民航依托该网络信息技术推行电子客票,乘客在八达公司订购机票时,只要向八达公司售票员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资料,售票员将此信息输入订票系统,乘客即可前往机场离港值机柜台,凭订票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机手续并打印登机牌登机。
另查明,深圳等多家航空公司均证明,八达公司多年来在代理航空公司订座售票业务中,没有发生过订票等服务质量问题。市消协多年来一直授予八达公司诚信单位荣誉称号。洛阳航站反诉所称八达公司订票信息多次错误问题,或系乘客因订票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有误或系办理登机时所持证件与订票时所提供证件不符,造成办理登机手续困难。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八达公司与洛阳航站在代理业务中存在一定的售票竞争活动,为此不断发生矛盾,关系比较紧张。
法院认为,洛阳航站在M.K.G母子不能登机问题上存在主观放任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八达公司在该问题上没有过错。洛阳航站工作人员在值机过程中,时有贬低八达公司服务质量的言论,是不应该的,该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对八达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但尚不足以对八达公司的名誉权造成实质性损害。八达公司诉请洛阳航站在《洛阳日报》、洛阳航站机场大厅及八达公司处书面声明道歉,其请求不予支持。
洛阳航站反诉八达公司经常在订、出票过程中出现差错,机场工作人员按章行事导致客人不满,损害了其名誉权,因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是八达公司的责任所致,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30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航站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八达公司损失费2070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八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洛阳航站的反诉请求;本案诉讼费378元、反诉费300元,合计678元,由洛阳航站承担。
业内人士谈及此案感慨颇多。有人说,市委、市政府花大力气精心培育洛阳航空市场,好不容易取得一定成效,千万不要因不良行业风气和恶性竞争而败坏洛阳的名声。也有人说,其实这两家单位和则两利、斗则两伤,把洛阳的航空市场搞活了,他们才是最大收益者。不管怎么说,绝不能让乘客作难。
冤家宜解不宜结,愿两家单位台上是竞争对手,台下能成为知心朋友,共同把洛阳航空市场这块蛋糕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