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周先生问:因原单位效益不好,我跳槽到一家外资企业,但原单位以我未履行完服务期为由,拒不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
侯丽娜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业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此给员工新单位的录用制造障碍。其实,用人单位这样做是不明智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以何种理由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都是违法的。
本案中,周先生原来工作的单位如不及时给他出具证明造成损失,应赔偿周先生的损失。至于周先生违反服务期约定,单位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