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干了坏事”被发现后出逃,因为出逃时并没有和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被抓获后坚称自己出逃期间仍是单位员工。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职务侵占和盗窃案时就碰到这么一个对单位貌似忠贞不渝的人。此人对单位何以如此“忠心”?这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法律考量?
监守自盗
这名“忠心”员工名叫李强,今年24岁。2007年5月,精通电脑和网络技术的他应聘到涧西区某软件公司工作。
近几年,网络游戏在年轻人中发展得很快,不少网络游戏都是收费的,需要购买点卡充值后才能登录。因此,代销游戏充值卡所带来的利润也越来越大。这家软件公司除了销售各类电脑软件,也开始代售各种网络游戏充值卡。
李强到软件公司后进入经营部,负责网络游戏充值卡销售工作,但干了没多久,他就觉得有些“不对劲儿”:自己每个月都要卖出价值上万元的充值卡,每月所获劳动报酬才千余元,要是卖充值卡的收入落到自己兜里就好了!
这个念头在李强的心里越来越强烈。因为工作便利,他掌握着大量的卡号和密码等信息,如果偶尔“少”了几张卡,很难被发现。经过一番思量,他开始实施自己的“销售计划”。
首先,他用电脑侵占公司经营的“九城在线”的充值卡,然后利用网站进行销售。
第一批价值1000元的充值卡很快销售一空,而且似乎也没有被公司发现。这让李强的胆子大了起来。在随后的两个月中,他通过互联网先后将公司代理的“网易”、“完美在线”、“九城在线”、“盛大在线”、“九游在线”、“魔狱在线”等价值5万余元的网络游戏充值卡出卖,获得3.3万余元。
充值卡少了,可销售款没有增加,这种现象终于引起了公司的警觉,该公司随即报案。李强发现公司报案后,见势头不对,决定“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继续作案
李强并没有无声无息地“消失”,而是借故向公司请假,然后离开了公司。
逃离了公司,李强并没有收手,而是利用以前在公司获取的大量账号、密码等信息,在网吧通过互联网进入公司销售系统,又先后盗窃价值13万余元的游戏充值卡,利用互联网销赃,得赃款10万余元。
李强虽然请假了,但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怀疑的目光还是落到了他的身上。很快,警方就将其抓获。李强对其盗卖点卡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了所得的赃款10万余元。
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强提起公诉,认为他在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犯有职务侵占罪;他在逃跑期间进入公司销售系统盗窃公司财产,犯有盗窃罪。
对于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所作所为,李强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方指控的涉案充值卡价值过高。他举例说,一张面额30元的充值卡,对外销售是30元,但公司从网络游戏公司购买时,进价远远低于销售价,因此在案件审理时,涉案充值卡价值应当按照公司购买价格来计算。
但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游戏充值卡的进价低于其面额标价,但按照国家鉴定标准,软件公司代理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用等成本也应该计算在内,因此涉案价值不能仅以进价计算。
庭审焦点
随后,李强又提出,自己在2007年7月24日请假后,公司并没有和他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这之后的行为也应是职务侵占行为,不是盗窃行为。
李强在逃跑前的犯罪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但他以请假为由在逃跑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到底属于职务侵占还是盗窃,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进解释说,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且只有数额巨大的,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盗窃罪只要构成犯罪,都必须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盗窃罪除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外,其他盗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他说,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而盗窃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如果李强在逃期间仍是公司员工,那么他在逃期间的行为有可能被定为职务侵占罪,量刑相对较轻;如果被认定为盗窃罪,量刑就会重些。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强在涧西区某软件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李强在逃离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该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强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但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强有期徒刑两年,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判后释疑
对于案发后在逃是否仍算单位员工这一焦点问题,本案主审法官范映辉在判决后进行了解答。
范映晖说,李强在公司报警后以请假为由离开公司外逃,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他在逃期间,公司虽然没有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形式上讲还属于公司员工,但此时的李强已成了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已经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从犯罪客观要件来讲,李强请假逃跑期间,已经脱离了工作岗位,不再履行原职责。
范映晖分析说,职务侵占罪侵占的财物必须是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盗窃罪侵占的财物既可以是单位以外的财物,也可以是本单位的财物,二者的区分就在于在从事犯罪的过程中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李强逃跑期间所从事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电脑专业技术和以前掌握的密码等有关信息,进而将公司游戏充值卡非法占为己有,销赃获利。
职务侵占罪侵占的财物必须是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盗窃罪侵占的财物既可以包括本单位内的财物,也可以是单位以外的财物。从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法定刑可以看出,后者的主观恶意要远远大于前者,因为前者是特定主体利用职务便利的隐蔽性,而犯罪嫌疑人在逃跑后已经丧失了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的隐蔽性。这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犯罪客观构成要件上的重要区别,也是二者在量刑上差别较大的原因所在。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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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