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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办法,中央财政对各地2007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按县算账,比2006年减少财政供养人员1人奖励4000元,同时对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县,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扣减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