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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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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9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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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市新增3家
看病“一口价”医院
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我市看病“一口价”医院扩至5家
  本报讯 (记者 杨柳) 日前,记者从全省按病种付费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省发改委、省卫生厅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与去年相比,100个试点病种没有变化,39家试点医院则扩大到了100家。我市的试点医院从去年的2家扩大到5家。

  据了解,从去年12月20日起,我省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39家医院、100个病种,我市的市中心医院和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纳入试点范围,这两家试点医院均于今年2月起实施按病种付费即看病“一口价”。此次,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被纳入试点范围。

  按照要求,自10月1日起,所有试点医疗机构都要开始执行按病种付费。试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院诊疗实际,选择确定开展的病种。原则上,凡是能够开展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均应实施。试点医疗机构还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将病种价格等相关内容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据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人介绍,按病种付费即看病“一口价”,这 100个病种价格是指患者从确诊到入院,按临床治疗路径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治疗过程发生的各类诊治费用,包括检查、检验、治疗、手术、麻醉、住院、护理、用药、医疗材料等除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之外的费用。患者按病种价格支付费用后,不再交纳任何费用,治疗费用超出部分由医院负担。比如子宫肌瘤的治疗“一口价”为4200元,单纯性阑尾炎的治疗“一口价”为2950元。从我市两家试点医院按病种付费执行情况来看,与以往的按项目收费相比,“一口价”可以让患者节省近两成的看病费用。

  按照文件要求,各病种价格均为最高限价,由于同一病种患者轻重程度和治疗费用存在差异,各试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本院情况和患者病情差异,自主确定本院的实际执行价格,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同时,各病种价格中,血液、血制品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均为“除外内容”,在规定的“除外内容”之外,医疗机构不得再向病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实行按病种付费之后,医院对按病种付费的患者,无需再出具“一日清单”。我市新农合和医保部门已将按病种付费的诊治费用纳入费用报销范围,患者出院时可凭出院结算发票,按核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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