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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版: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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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合同行为的生效不同于物权行为的生效
未尽提醒义务
旅行社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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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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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提醒义务
旅行社应担责
  西工区庞女士问:一家旅行社的导游张某带团(均为我单位人员)游览一处险峻的景点时,大家争相拍照留念,张某未提醒大家注意安全,我的同事马某不慎滑倒,将我撞下山坡摔伤。旅行社有责任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侯丽娜答:本案涉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庞女士的损失首先应由作为侵权人的马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庞女士摔下山坡是由马某的“不慎”行为引起的。其次,旅行社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旅行社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游张某对于争相拍照的游客不制止,也不告知游客注意安全,从而导致庞女士受伤,旅行社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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