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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版: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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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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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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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
  某公司韩先生问:一家即将破产的公司拖欠我公司货款70万元,在讨债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公司同另一家公司是由同一套人马经营管理,办公地点也在一起,两家公司的股东大部分相同,我公司是否可向另一家公司讨债?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崔建峰律师答: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问题。两家公司实质上是否为同一家公司,也就是说其中的一家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或者两家公司是混合运作的,对其实质上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认定,是当前我国《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如两家公司混同办公,并由同一套人马管理经营,且两家公司的股东基本相同,可作出两家公司实际为一家公司的界定。但同时要考虑到两家公司的股东虽大部分相同,但并不完全相同,这就需要审查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是否同一,两家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同一性。如果在财产关系、人际关系、经营管理关系上,两家公司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则可以认定两家公司的法人人格混同,相互应当对另一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仅仅是一家公司侵占了另外一家公司的财产,则应当认定该公司构成民事侵权,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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