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A20版:说 法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
套牌车“套”住了谁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
新闻网广告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 年 10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晚报》评价网上调查>>>
套牌车“套”住了谁
  套牌车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扣后,车主多次找人说情未能将车索回,起诉到法院依旧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日前,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王某状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情难索套牌车

  车主无奈上法庭

  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10月11日11时许,西工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稽查一队(下称西工区运管所)和洛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稽查三中队(下称市运管处)联合执法时将他的轿车(豫CD5X74)查扣。他托熟人多次说情都未将车索回,最后只好找西工区运管所处理。10月16日,该所对他罚款1000元后,一直不返还他的汽车。他只好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汽车。

  行政行为已消失

  原告起诉无资格

  被告西工区运管所辩称:2007年10月11日,我所在同市运管处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车辆涉嫌无证营运,便依法采取暂扣措施,后对车主罚款1000元。现经全面调查了解,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行为及其车辆虽不属于无证营运,但其有违法事实存在。我所经研究决定,撤销上述行政行为。现该行政行为已撤销,故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已经消失,原告已无诉讼主体资格,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违法营运理当罚

  原告起诉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豫CD5X74轿车属于非法营运的套牌车,该车于2007年10月11日即被市运管处暂扣。

  法院认为,原告用套牌车非法营运,违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我市出租车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被告在执法过程中自行纠正过错,不违犯法律规定。现在,两个执法部门一致认为暂扣原告车辆的是市运管处,原告理应接受市运管处的行政处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原告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打击黑车难度大

  法律依据犹缺失

  时下,打击黑车非法营运已成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据报载,自今年5月1日起,我省开展了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截至8月18日,全省共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417万余起,其中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109万余起,5万多本(套)假证、假牌被查获。

  前不久,有人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举报套牌车,河北某地“三胞胎”套牌车居然同向行驶在我省高速公路上,经有关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套牌车之乱由此可见一斑。

  业内人士向笔者提供的一份文字材料显示,根据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营运机动车的抽样调查,套牌车集中在营运车中。一是货车,主要分布在城乡接合部,车型以中小型旧车为主;二是出租车,城市各区均有发现,多为5座以下的小客车。套牌方式主要是套用自己的车牌照、套用他人的车牌照和套用空牌照。

  套牌车屡禁不止有其复杂的原因,一是有些拥有几辆车型一样的机动车的车主为逃缴交通规费,或套用自己有正规手续的机动车牌照,两辆或多辆车使用同一套缴费凭证,或套用他人正在使用的合法牌照,或套用无人使用的空白牌照;二是我市合法营运的出租车约4300辆,随着城市框架的拉大和经济的发展,出租车的运营情况一改前几年的低迷状态,经营者利润增加,吸引了一些想从事出租车的经营者。基于出租车经营者强烈反对增加运力,政府只能采取对现行城市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的政策,一些想从事出租车经营又无法入行者就用套牌车非法从事营运,有的人购买接近报废期的二手车进行喷漆翻新后套牌经营。

  我市套牌车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查处难。套牌车在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信息库中没有记录,一旦肇事往往逃逸,公安机关追查难度很大,往往无法对事故进行认定,不少事故成了“无头案”,受害一方无法得到赔偿。由于套牌车和正牌车在外观上很难鉴别,能够区别的只有看行车证,它载有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等信息,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掌握机动车登记信息,无法辨别。

  时下,各级政府对治理公路“三乱”设置了“高压线”,不允许擅自拦查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有时执法人员明知是嫌疑车辆也不敢拦查,担心万一看走了眼而涉嫌公路“三乱”被追究责任。

  更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困惑的是,时下查处套牌车的主要法律依据不足。对于套牌货车逃费,只能依据《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办法》第39条处理;对套牌出租车,只能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理,而该办法是对无照商户处理的法律依据。虽然交通部请示国务院法治办,法治办批复同意交通部门对套牌出租车参照处罚,但如此套用犹显乏力。

  二是安全隐患多。套牌机动车多数是旧车,安全性能差,易发生事故。

  三是国家损失大。套牌车逃缴规费,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以载重1吨的货车为例,每月养路费180元、货运附加费35元、运输管理费12元,套牌车每年要逃缴规费2000多元。那么,那些大吨位的货车逃缴的规费数量就更惊人。

  近日,笔者从市运管处得知,该处已对本案原告作出6000元的处罚,违法经营的套牌车主由此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此案警示交通运输经营者,采用套牌经营既违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严重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既害人也害己。交通管理部门对此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理所当然。        (陈有根 王雪兰)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