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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版: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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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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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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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
  洛阳高新区张先生问:王某(家在外地)要求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直接发给本人,单位同意并就此与王某签订了协议。王某离职后,要求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同时裁决王某返还单位直接支付给其个人的社会保险费,该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侯丽娜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法第18条同时规定,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可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单位和王某的约定明显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避了劳资双方应尽的义务,所以此约定无效。单位应为王某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王某则应将从单位取得的社会保险费返还给单位(因为王某此时已构成不当得利)。综上所述,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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