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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解协议
无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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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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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解协议
无强制执行力
  伊川县的彭先生问:我与宁某因借款发生纠纷,后经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宁某在1个月内返还我借款3000元。村民调解委员会在该协议上盖了章。但现在宁某不履行协议,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刘建伟答:调解分为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两者效力不同:民间调解的主持者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司法助理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人等。在上述机构和人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均无约束力,只有一定的见证力,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可就争议问题向法院起诉,但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调解则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司法的性质,所形成的调解协议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人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解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所作的调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本案中,村民调解委员会对彭先生和宁某借款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属民间调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无约束力。在宁某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彭先生可就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但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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