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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文图无关) | |
老师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学生却给老师上了一堂“社会实践课”。一段深厚的师生情谊使得善良的老师放松了警惕,一步步坠入学生编织的陷阱。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认定17岁的高一学生孙巧诈骗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起疑报案
2007年12月7日,涧西区某派出所民警接待了一名报案者。
报案人自称叫柴文,是我市某中学教师,他的妻子李露也是教师。他告诉民警,自己可能被妻子的学生骗了,想请公安机关“悄悄地”调查一下。
柴文在报案材料中说,妻子是初中教师,她的一名女学生叫孙巧,今年刚毕业。毕业后的孙巧常来他家玩儿,还说她的父亲是位中将,曾任中俄联合军演的指挥官。2007年9月,孙巧谈到部队有一个上军校的名额,想留给李老师的孩子。可是,柴文和李露的孩子今年才14岁,夫妻俩有点儿犹豫,但又认为这是个好机会。与此同时,李露的一个亲戚也知道了这个消息,也想把孩子送到军校。两家一合计,一共给了孙巧4万元,让孙巧帮忙跑孩子上军校的事情。
但孙巧收了钱后,两家的孩子上军校的事儿一直没下文,孙巧自称生病,在北京接受治疗。这让柴文有些怀疑,但是柴文夫妇俩确实曾经看到她跟两位军人打招呼,而且作为妻子的学生,柴文认为孙巧没必要骗老师。
举棋不定的夫妇俩彻底搞不清真假了,于是向警方求助:“我们主要是害怕上当受骗,今天来找你们,是想请你们协助我们调查一下孙巧的情况,但是请你们一定要保密,万一人家小姑娘是真的想帮我们,那我们这样对待她,今后就无脸面对人家。”
公安机关接到柴文的报案后,也觉得这事儿很蹊跷: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一名高一女生,而报案人却曾是她的老师,无论是从犯罪主体,还是从双方的关系来讲,诈骗的可能性均很小,可是从报案人陈述的情况来看,这分明是个漏洞百出的骗局。
通过刑事侦查技术手段,公安人员查明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联系电话全是洛阳本地的,而且孙巧从来没去过北京。办案人员觉得此事非同小可,遂以孙巧涉嫌刑事诈骗犯罪立案调查。
真相大白
2007年12月14日,经过周密的外围调查取证,已经初步查明真相的警方找到了孙巧。见到民警,年仅17岁的孙巧一五一十地交代了事情经过。
原来,孙巧并非高干子弟。她家住涧西区,父亲在外打工,母亲无业,哥哥在外地当武警,全家人都依靠其父亲打工挣来的钱维持生活。
孙巧说,她初中毕业后刚升入洛阳某高中一年级。在读高一期间,她经常到初中时的语文老师李露家玩儿。作为老师,看到自己教的学生毕业后还惦记着自己,李露觉得十分欣慰,李露和柴文对孙巧非常热情,有时他们看时间晚了,就留孙巧在家里吃饭。
这段时间,孙巧和李老师一家有了深入的交流。孙巧得知老师的一个亲戚的孩子在外地当兵,想转为士官,而自己的哥哥刚刚转了士官,她就称自己的爸爸是中将军衔,在2007年中俄联合军事演习中任指挥官,并承诺能让老师的孩子及老师亲戚家的孩子上军校。
听了自己学生的“自述”,老师一家人丝毫没有起疑,他们就托孙巧帮忙。孙巧告诉他们,要办成两件事儿需要4万元。老师觉得这也可以理解,现在办事儿哪有不花钱的?随即,他们给了孙巧4万元,并表示如果4万元不够可以继续给钱,只要孙巧能把事情办成。
孙巧也知道“收人钱财为人消灾”的道理,可是她确实办不了这事儿啊!拿到4万元钱后,她先到天津路一家手机专卖店给自己买了一个白色的“三星”滑盖手机,然后去饭店美美地吃了一顿。
老师的事儿怎么回复呢?她想到一个办法,便对老师李露讲,她头上长了个包,当天晚上要去北京找她父亲,在看病之余办老师家孩子上军校的事儿。李老师一家人信以为真,还连连发短信安慰她放宽心,先好好治病……
根据孙巧的供述,办案人员立即呈请上级机关,对孙巧的教室座位进行搜查,提取到孙巧剩下的人民币37400元、白色三星手机一部,这个幼稚的骗局就此被戳穿了。
如何定性
了解真相后,柴文和李露一家人及李露的亲戚感慨不已,李露还为自己的学生惋惜。思量再三,他们决定找公安机关,为这个让人啼笑皆非的学生求情:“关于孙巧诈骗我家钱财一事,鉴于其年少无知,还处于求学阶段,其家长能积极承担责任,给予配合。作为受害人,我们决定不再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孙巧所在的学校也开出证明:“(孙巧)由于年幼无知犯了错误,希望有关部门能从轻处理,再给孩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受害人不愿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司法机关真能“民不告官不究”吗?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显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也存在少量“民不告官不究”的案件,这类案件被称为“自诉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八类案件,只有在情节非常轻微的条件下,公诉机关可以不提起公诉,而由被害人选择是否提起自诉。
本案中,孙巧涉嫌犯诈骗罪,明显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必须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今年3月11日,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孙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经触犯了《刑法》,遂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鉴于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表现较好,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被告人孙巧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释法
判决后,本案主审法官王法信就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他说,我国一贯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总是着眼于教育和挽救。因此,立法机关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就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司法解释突破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一些未成年人初次实施的轻微犯罪不认定为犯罪。可以说,这些规定有利于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挽救,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解释》中“不认定为犯罪”的范围并不包括诈骗,因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尽管孙巧属于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其平常表现良好,案发后也能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并获取了两名受害人的谅解,但仍被认定有罪。
王法信法官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除了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其他法定、酌定处理的情节。《解释》也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对孙巧作出缓刑的判决,就是想通过刑罚处罚达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目的,既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使他们能看到重生的希望。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关于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