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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 李玉明 | |
儿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是老年人颐养天年的最大乐趣,西工区76岁的黄老太太虽儿孙满堂,却未能享受这种乐趣。为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她不得不二度起诉、三上法庭,与儿子、儿媳对簿公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儿子、儿媳从她的房屋搬出。日前,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老母状告儿子、儿媳侵权案,依法支持了黄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起 诉
黄老太太诉称,自己与被告徐某系母子关系,徐某再婚后与其妻对原告不好,经常发生矛盾。原告居住的房屋是丈夫单位的房改房,原告丈夫1987年病故。1997年后,原告分两次出资购买了该房产,现该房属于原告个人所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从原告房屋中搬出。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道理,双方本是一家人,从未分过家。房产证上虽注明该房产是原告的,但当时是以父母两人的名义参加房改的,且有被告父亲工龄折算价,故该房产应属家庭共同财产。被告作为家庭成员,从1981年居住至今,为房屋装修支付了部分费用,该房从未分割过,因此,被告有居住的权利。
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房屋产权证、房改费收费凭证等证据。
法院经庭审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系母子关系,被告徐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没有住房,与原告同住。因家庭生活问题,原告与二被告常发生矛盾。原告曾起诉过,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徐某与其妻搬出房屋。经法官做工作,原告于2007年11月22日撤回起诉。之后,双方矛盾依旧,原告再次起诉到法院。
判 决
原告现居住的建筑面积为64.20平方米的房产是原告丈夫徐某某(于1987年病故)原单位的房改房。1995年房改时,该单位在住房出售产权登记表登记的购房者为黄某,配偶栏内系其丈夫姓名,计价9627.00元。1997年4月24日、2005年6月11日,原告分两次向市有关部门交纳房改费9627元。2005年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
对这起家庭房产纠纷,法官曾试图调解,但因双方矛盾较深、争吵激烈,调解未获成功。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及交费凭证可以证实,其现居住的房屋是她出资购买并办理了合法产权手续,不管原告参加房改时使用什么名义,是否利用了丈夫的工龄折算房价,都不影响房屋产权性质。二被告关于争议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的观点,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应相互谅解、相互忍让,但由于双方矛盾较深,原告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行使所有权,要求二被告搬出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0日内从原告房内搬出。
二被告不服此判决,提起了上诉。
调 解
此案在二审期间,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两项调解协议:二被告于2008年7月15日前搬出原告房屋;为照顾被告之子(原告孙子)就近上学,被告之子可在原告房屋内居住至高中毕业。
案件的二审以和解终结,年近八旬的黄老太太历时两年三上公堂,总算了却了一桩心愿。
思 考
此案委实微不足道,情节也很简单,但却令人深思。有道是,血浓于水,母子情深。儿是娘的心头肉,一个高龄老母与亲生儿子对簿公堂,黄老太太内心肯定也很痛苦,很不情愿,但她又别无他法。
剖析此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再婚后,婆媳关系紧张令原告无法安生。因而,此案揭示出一个值得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共性问题,就是如何关爱和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世界卫生组织、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03年,我国老龄人口达1.3亿,约占人口总数的11%。在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如何传承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如何全面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如何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和谐养老氛围,无疑是全社会应该高度关注的问题。
众所周知,多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关爱老人权益的多项政策和举措,也专门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由此可见,关爱老年人是我们每个家庭成员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了原告黄老太太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是考虑该房产确属她所有,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法官考虑到已步入高龄的黄老太太需要一个安逸的养老环境。鉴于婆媳关系紧张不利于黄老太太养老,故一审判决也好,二审主持调解也罢,其前提都是限令二被告搬出原告房屋,从根本上解除原告的后顾之忧。
有道是,宁要心宽,不要屋宽。就本案而言,如果二被告能真正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既考虑到黄老太太年高体弱,又考虑到她失去老伴后的“孤独黄昏”,对其多献爱心,悉心关照,真正为她老人家提供一个安逸的养老环境,让她愉快地生活,纵然同住斗室,也能三世同堂,和睦共处,其乐融融,岂不美哉,又岂有老母三上公堂将儿子、儿媳撵出屋门的笑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