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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版:楼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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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由谁来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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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2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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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由谁来申请登记?
  西工区某开发公司问:房屋如果是共有人共有,应当由谁来申请登记?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鲁辉律师答:共有关系在我国民事法律中一般分为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和合伙共有等。由于共有房屋是全体共有人的共有财产,不可分割,因此在处分共有房屋时稍有不慎就很有可能侵犯到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扰乱稳定的财产秩序。因此,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同时,鉴于共有房屋归全体共有人共有,在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一般情况下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即可登记,但是,如果共有房屋在发生共有性质和共有人份额变更的情况,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如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房产,在发生房屋权属变更时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共有房屋共同申请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护共有产权人的共有利益,避免不良的房产交易,维护稳定的房地产交易秩序。因此,你公司应充分注意该制度的特点,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认真审查商品房的购买方,正确地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保障房地产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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