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某开发公司问: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能否进行登记?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鲁辉律师答复:以前,国家对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有明确的登记办法,但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相关的操作只能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产登记办法。
2008年7月1日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施行以后,不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产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都可以依照规定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第八十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尽管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可以依法登记,但是由于集体土地上房产的特殊性,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还需具备一定的法定要件。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八十四条规定:“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制度的建立,是我国财产权利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同时也是我国《物权法》保护私有物权制度的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