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王女士问:李某醉酒驾车致使潘某身亡。李某的车投保了交强险。现潘某家属要求李某和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但保险公司以李某醉酒驾车肇事为由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答:王女士咨询的问题很有代表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醉酒驾车肇事的,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往往以此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相抵触,根据法律规定,此条款当属无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条款拒绝赔偿。
《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款明确规定财产损失不赔,但对非财产损失部分,如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据该款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免责,而对于其他情况,如醉酒驾车、闯红灯等,保险公司均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李某醉酒驾车所致,而非受害人潘某故意造成,因此,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当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