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邓德洪) 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倍受市民关注的“轿车推人600米”案日前宣判: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军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李建军之妻王丽犯包庇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书现已生效。
犯罪事实清楚
据悉,本案由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于8月6日提起公诉,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由涧西区人民法院决定延期两个月审结,后于11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此案再延期1个月至12月21日审结。目前,本案由合议庭评议,经涧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10日14时10分,被告人、市劳教所司法警察李建军酒后驾驶夫妻共有的轿车回家,在北大街将送女儿李雅琦上学的曹会灵所骑的电动车撞倒,后驾车从李雅琦身上轧过去,推着曹会灵及其电动车向南行驶600米。途中李建军感觉轿车前方挂了一下,听见有挂住东西的声音,并看见好多路人向其挥手阻拦,但他没有停车,且路过自己居住的社区也不拐弯,直至北大街与肖家街交叉口时才踩刹车,致曹会灵及其电动车与轿车分离,后驾车右拐从肖家街逃逸。其间,曹会灵将李建军所驾轿车前牌照拽下并拍击轿车,同时大声呼救。
经司法鉴定,受害人李雅琦的损伤为重伤,脾切除之伤残等级为VIII级,肝破裂修补之伤残等级为X级;受害人曹会灵的损伤为轻伤,伤残等级为X级。市交警四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建军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丽在明知李建军开车撞人后,仍与李建军预谋作伪证逃避法律责任,并于6月11日到交警部门作证称:案发当天,自己把车借给了他人,李建军当天没有驾车撞人。
民事赔偿先行
此案庭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王丽代表丈夫李建军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曹会灵、李雅琦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含已支付的医疗费2.1万元),并于12月4日实际履行完毕。
两人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建军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李雅琦)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车前有异常情况并看到路人招手阻拦,李建军不但不停车检查,反而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曹会灵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丽明知李建军犯罪,仍为其作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法院还认为,李建军一人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逃到长沙后虽与单位有关领导进行了电话联系,并表示有回洛向公安机关说清案情的意思,但他归案之初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其与辩护人关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认为李建军主观上没有伤害曹会灵的故意,其伤害行为是交通肇事的连续行为,不能将一个行为割裂成两个行为)及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两名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且王丽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其辩护人认为对其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12月16日,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丽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受害人一方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被告人一方亦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