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赵越) 昨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抢劫犯王小超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2007年5月4日23时许,王小超与同伙骑摩托车行至伊川县百货楼北边公共厕所附近,发现一人打着手机进了厕所,二人商量抢劫此人的手机。王小超携刀子蒙面进入厕所内抢被害人的手机时遭到反抗,遂持刀朝被害人连刺数刀,将手机抢走,后与同伙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11月14日22时许,王小超伙同他人在伊川县平等乡卫生院附近殴打一被害人,并将被害人的手机抢走。
2008年1月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小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小超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8年7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王小超伙同他人深夜实施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小超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小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