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姐张素家盖房子,赵强前去帮忙,不料从房顶摔下,造成一级伤残。
那么,张素该不该对赵强的受伤作出赔偿?应如何赔偿?
帮忙盖房意外摔伤
家住洛龙区关林镇的赵强和妻姐张素家一向很和睦,不管谁家有事,只要打声招呼,都会互相帮助。
2007年5月19日上午,张素家盖房子,赵强前去帮忙。其间,赵强回自己家中拿了砖夹子,后又回到张素家,与张素家人一同干活。
到了中午,张素便邀请他在家吃午饭,赵强欣然同意。10多分钟后,惨剧发生了,赵强在房顶拉吊车绳索时,吊车突然倾斜,赵强从房顶摔下严重受伤。
张素马上叫车将赵强送到医院治疗。赵强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右股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
协商未果起诉索赔
赵强随后住院接受治疗,3个月后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3万元。
赵强认为妻姐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便与张素商量如何解决此事。张素觉得十分冤枉:帮忙干活是赵强要求的,发生事故也不是我故意造成的,何况你住院时我已垫付了1万多元,现在却要我来赔偿你的损失,哪有这个道理?
通过协商实在无法解决纷争,赵强只好于去年年初向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
赵强诉称:我应张素之邀帮其盖房子,在干活过程中不幸从房顶摔下,导致重伤,经司法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终生需专人护理。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张素支付我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
张素辩称:我并没有邀请赵强干活,是赵强主动要求帮我干活,但我明确拒绝了赵强帮工的请求。另外我盖房所用的吊车是赵强的父亲提供的,在使用过程中就曾经歪过,吊车质量不过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强的父亲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且事故发生后,我已尽力为赵强进行了救治,我不应该承担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强为张素无偿提供劳务,双方已构成帮工关系。赵强在该事故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而且有权要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此,法院最终判决张素支付赵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24万余元,并赔偿赵强精神抚慰金4万元,驳回赵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帮工的定义及界定
赵强在干活时从房顶摔下受重伤,为何张素要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侯丽娜律师说,赵强和张素之间构成了帮工关系。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它通常发生在亲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作为的,被帮工人应对帮工人的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
侯律师说,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双方的帮工关系应当如何界定?本案主审法官解释,一般而言,界定被帮工人应当以实际受益为标准,谁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谁就是被帮工人。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只是单方给付。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作为的,基于报偿原理,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其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
本案中,赵强为张素无偿提供劳务,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帮工的构成要件。被告张素作为被帮工人,应对自己施工时使用的吊车进行必要、及时、彻底的安全检查,在明知使用过程中已出现过歪斜的情况下仍坚持使用该机器,未尽到保障安全施工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